提議者 鵬
檢核未通過
鑒於這些年詐騙猖獗
主因 因為台灣法律對詐欺刑罰過輕
台灣的法律過度保護加害人(被告)
詐騙犯 都不顧慮被害人的感受和處境
大家何須顧慮加害人(被告)的權益??
往往台灣很多詐騙犯都詐騙那些年邁老人家
台灣法律規定
詐欺罪是一罪一罰, 一名嫌犯最高可判刑5年,還可累加刑期,最重可判到20年。
但是實際看到近幾年新聞報導出來 詐騙集團的詐欺分子 往往被捉到 立刻交保 當 判刑出來往往跌破所有鄉民眼鏡
不是易科罰金就是不到一年就出來
往往受害人錢財都一去無回
看看大陸對岸 詐騙集團嚇死囉 在對岸大陸 近幾年你看到什麼詐騙新聞??
因為大陸 詐欺 最高可判死刑 所以幾乎大陸沒有什麼詐騙新聞 也
不要覺得加害人的人權被剝削 他們不犯法 就沒有剝削人權的問題
鞭刑 刑責
1-車手第一次捉到 鞭刑兩次 (一次一下分三周實施)
2-主嫌(機房被逮到的視同主嫌)
捉到 第一次鞭刑五下 (一次一下分五周實施)
再犯者車手 一次五下(一次執行完畢)
再犯者主嫌一次10下(兩次執行完畢)
利益
1- 百姓可以守住辛苦的血汗錢棺材本
2-減少警方辦案而把警力用在該用的地方
3-詐欺犯當他們知道被捉到 要鞭刑 這嚇都子嚇死囉 根本不敢冒著被鞭的皮開肉綻的風險
4-可以洗刷台灣詐騙王國之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