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第2條規定之精神,學生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包涵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對不同性別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故「性別平等教育法」係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爰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教育部依法實施性別平等教育,除教導學生尊重性別差異,亦教導其認識及尊重同志,積極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之說明略以:「性別平等教育固應充分融入所有課程之中,然為因應個人之需求與時代之變遷,本條特別明列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強調其時代性與重要性,期透過上開課程之分享與探討,有助於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三、有關「同志教育」釋義如下:「透過相關的課程與教學機會,教育學生瞭解並尊重不同的性別特質、性別認同與性傾向,內容至少需包含尊重個人性別特質差異表現、肯定多元性別認同與性傾向,清楚的讓學生認知其個體差異並不會影響個人能力及與他人之互動關係,期能營造無偏見歧視之性別友善教育環境。」
研商辦理情形
一、教育部105年12月4日發布「有關教育部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說明」新聞稿略以:依據「教育基本法」第2條規定之精神,學生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包涵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對不同性別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故教育部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據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爰此,教育部均依法實施性別平等教育,除教導學生尊重性別差異,亦教導其認識及尊重同志,積極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二、中小學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係明定於各該教育階段課程綱要中,教科書除應據以編輯、審定外,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以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8條之精神。
參採情形
一、為促進學生對基本人權之尊重、對不同性別之瞭解與關懷,以及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期透過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之分享與探討,有助於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教育部將持續依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辦理。
二、另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有關家長參與學校課程審議或審查之相關規定摘要說明如下:
-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之,其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學生家長委員會代表,各級學校並得視學校發展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社區/部落人士、產業界人士或學生。
-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應掌握學校教育願景,發展學校本位課程,並負責審議學校課程計畫、審查全年級或全校且全學期使用之自編教材及進行課程評鑑等。
- 除審定之教科用書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得因應地區特性、學生特質與需求、領域/群科/學程/科目屬性等,選擇或自行編輯合適的教材。全年級或全校且全學期使用之自編自選教材應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
後續推動規劃
性別平等教育法立法迄今已12年餘,不論在政策法令的制定、課程教學、教材教法的設計上已經過長時間的努力,且過程中廣納專家學者、教師、家長等多方聲音,發展上有明確的脈絡。教育部對於部分團體之疑慮,會持續進行說明與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