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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強迫學生接受同志教育

提議者 趙曉音

已附議7325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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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6-12-07
檢核
2016-12-08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16-12-09
回應階段
2016-12-22
回應階段
2017-02-0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修改性平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為「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等課程,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但接受性教育課程須經家長書面同意方得教授。另同志教育須採自由參加,不得強迫參加。」

 

 

利益與影響

一、母法沒有同志教育,施行細則亦不應該硬性規定,而應採取自由參加。

二、舊法沒有讓家長有監督權,宜增加家長監督部分。

 

不應由教育部主導學生性教育,宜修法

http://epaper.edu.tw/news.aspx?news_sn=51679

 

 家長不同意讓學生看青春水漾,宜加入家長監督權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025/286749.htm

 

 

 

相關連結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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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回應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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