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籽
📃【現行法規回顧】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0條第8項
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第六款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末報請交通部備查,擅自販賣或輸出經指定管制之射頻器材者。
第一項第七款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製造、裝設、持有或輸入交通部指定管制之射頻器材者。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經通知限期拆除或改善,而逾期末遵行者,得沒入其器材之一部或全部及撤銷特許、許可或執照。第七款情形,並得沒入其射頻器材。
📃【本次提議內容】
一、明文立法禁止販售與進口針孔攝影機及偽裝型監控裝置
建議修訂現有法條或另立專法,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可用於隱匿偷拍設備(如針孔攝影機、偽裝成筆、鬧鐘、USB等裝置)的私自製造、輸入、販賣、廣告、持有與展示行為。
二、設立「隱匿攝影設備管制清單」並定期更新
建議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負責建立「隱匿攝影設備管理準則」,設置可公開查詢之清單,明確列舉受限產品的型號、外型、功能與檢測標準,並與科技廠商協作每年更新。
規範內容應包含:
(一)偽裝造型(如沐浴/洗手乳瓶身、廁所芳香劑、水壺、鬧鐘、筆及插座等)
(二)遙控拍攝、無聲操作功能
(三)非一般用途之微型鏡頭裝置
三、加重刑責處罰非法輸入、銷售偷拍器材者
建議明確定義《刑法》第319條之1「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是否包含非法輸入、銷售偷拍器材者。或另設「偷拍防制專章」,明定私自製造、進口、販售、廣告、散布偷拍用設備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強化電商與網路平台之監管責任
新增法條,要求電商平台實施自動過濾與違規商品通報制度,主動監控、移除違法商品、保留交易紀錄義務,若平台未履行監督義務,應連帶負民事與行政責任。
(一)利益:
針孔攝影機原係為軍事偵蒐、刑事蒐證或特定公共安全需求所開發,其製造、輸入與使用依法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如經濟部、通傳會)核准,並受《電信管理法》及相關法規規範,任何未經核准之私自持有、販售與使用,皆屬違法行為。
倘能透過明文立法全面禁止私自製造、輸入、販賣及公開展示具隱匿性之監控裝置,即可從源頭堵絕偷拍器材流通,對於保障民眾於更衣室、廁所、旅館、出租套房等私密空間之隱私權,具高度實質效益。進一步可有效預防數位性暴力、非自願性影像散布等新興犯罪型態,降低社會衝突與性別對立風險。
(二)影響:
當前針孔攝影機已廣泛濫用於偷拍、私設蒐證等情境。
隱匿式偷拍設備的合法使用,在婚姻糾紛中「蒐證抓姦」最為常見,惟其個案利益遠不及所造成的整體社會成本與風險。
全面禁售隱匿型攝影設備,雖短期內可能引發部分業者或民眾不便,但將迫使執法機關與電商平台強化查緝與下架責任,同步提升民眾對隱私權、性別平權與數位倫理的認知,有助於建立法治社會中「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的共識,並長期降低數位性犯罪之偵查與救濟成本,具前瞻性社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