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憤怒勞工
檢核未通過
現有勞保失業給付,申請制度不合理:
(勞工保險投保資格,年滿15 歲以上65 歲以下之員工;50年以內皆"做1年休半年",共可領取33次失業補助)
造成如下惡果:
為了保護勞工的血汗稅金,避免懲罰連續就職勞工,建議如下:
最近發現一個瘋狂領取失業補助的法律漏洞
趕緊分享給大家 希望大家注意
案例分享如下(不要管我怎麼知道的):
1.
補助小偷Mr.A,先在朋友B的公司下掛名1年
因為保險年資需要滿1年以上
2.
A把投保薪資設為5萬元。
因為失業補助會給予薪水的60%,
失業後,每個月都可以領3萬元
3.
B公司把A先生資遣,讓A月領3萬元,
領好領滿6個月後(失業補助期限),
再重新聘用A先生,同樣5萬元月薪
4.
重複循環。
只要A蹲滿1年就可放假半年,
同時領失業補助3萬/月,
領到勞保倒閉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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