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Alex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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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近年來道路駕駛人素質日益降低,舉凡惡意逼車、國道或快速道路非法逆向行駛、倒車、酒駕、酒駕肇事、飆車族.....等等亂源不斷,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與人民行的安全,不才建請交通部相關單位研議更正"危險駕駛"之定義,並放寬認定標準
1.危險駕駛行為增訂:惡意逼車,國道、快速道路未依其方向行駛或一般道路逆向行駛顯有造成他人危險之虞,酒醉駕駛及酒醉駕駛肇事者,經警察機關認定為聚眾飆車者
2.危險駕駛罰則上修:除原有罰款新台幣6000~24000元外,並當場吊銷行為人駕駛執照,兩年內不得考取,再犯者,吊銷駕照且五年內不得考取,三犯之累犯,永久吊銷駕照
3.員警取締危險駕駛行為績效比照現有取締酒駕之積分
4.增加民眾主動取締獎勵金
1.有效降低危險駕駛所造成他人用路危險性
2.增進員警主動攔查積極度
3.獎勵金可使民眾更願意主動參噢,更有效嚇阻危險駕駛之歪風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交通部
協辦單位 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