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Lynn Atf
檢核未通過
「警政署為了從源頭解決毒品和詐騙案件,預計開始建置4G偵查系統,換句話說,未來警方可以直接擷取嫌犯臉書、LINE等APP軟體的網路電話、影音電話、文字、照片、影像,甚至定位取得地理資訊。看起來對於犯罪行為源頭的確有所幫助」資訊來源: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310709。
不應該「只有」毒品和詐騙案件可以動用這樣的偵查資源(5億元的系統)尋求證據!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通姦罪的案件,較多著重在法條上的「構成要件」。
要告通姦罪,通常都是會有比較明確的證據去證明,往往舉證不利,更應該以先進的工具加以協助。
同樣為舉證的困難度,該5億元的4G偵查系統來自於全民的稅收,既然可以便於警方使用,也應協助通姦舉證困難的人民申請使用,已達效用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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