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只求寧靜生活
已附議28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72個附議
家處「有女陪侍的小吃部KTV」旁,日日噪音歌唱到三更半夜,檢舉至今一年多了,噪音依然存在,工作一天到家,還要忍受鬼哭神嚎、酒客酒女喧囂、喇叭聲音震動穿透直至凌晨2~3點,報警、向環保局檢舉、縣府陳情、地政檢舉…最終消極行政,罰錢了事,無止盡的限期改善,不直接解決問題:拆除違建沒辦法,總能停止使用或斷水斷電吧!,由於受迫害一年多了,希望法規漏洞能夠改善,詳述如下:
商業登記法修法後,已廢止營利事業登記證,凡符合商業登記申請辦法規定者,即應准予登記,惟實際營業場所應符合各相關法令之規定,並由該管主管機關作登記後之管理。.....也就是不用審查就核准商業登記,不管是不是有違反土地使用。......就像生下小孩就要別人去負責,負責的人又消極,再來商業登記法第29條(商業登記之撤銷或廢止),完全是營業單位的問題才撤銷廢止,而負責管理的機關卻沒有權責撤銷廢止,這不是可笑嗎?
在許多非都市區域,鄉間在農牧用地上搭建鐵皮營業,簡單說就是沒隔音,有女陪侍的情色KTV小吃部、練歌場等等,由於輕易取得商業登記證(視聽歌唱業),所以晚上十點過後,仍可合法使用擴音設備製造噪音,屬噪音管制法(永遠測不到裁罰標準)所管,隔50公尺都能聽到鬼哭神嚎,在旁邊也測不到,反之除視聽唱歌業外,針對營業或非營業「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行為」之營業場所,皆屬規範管制對象,其行為發生於管制時段(22~08)內,不需量測音量立即可開罰。
上述情色小吃部KTV多興建在農牧用區,農業用地上,所以已經違反土地使用了,依區域計畫法 第二十一條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者, 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祭措施,而行政機關只願罰錢了事,無止盡的限期改善,而我們就要一直接受噪音迫害,連簡單的斷水斷電也不做。
綜上所述:合法的商業登記建立在違法的土地使用上,『既合法又違法』,也就是表面上看起來已完成商業登記,但實際上卻又違反都計、土地、建管、消防及衛生等相關規定,這就現行商業登記的漏洞,就因為符合商業登記申請辦法規定者,即應准予登記,不用經過審查、不用管土地哈不合法,輕易取得視聽歌唱業,在違反土地使用下製造噪音,而主管機關只願罰錢了事,導致長期侵害憲法賦予人民的「居住安寧權」。
保障人民的居住正義、遏止農地上不屬農地之營業行為、不存在既合法又違法的現象,讓主管機關能直接違法處理,而不是互推。
如果商業登記法有條件的審查,因違反土地使用,所以無法取得商業登記(視聽歌唱業),環保單位就可以在管制時段內不需量測音量立即可開罰,且連續處罰。
警察先生也不用每晚一直受理報案,卻無實權裁罰,(因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最後仍要回歸環保局檢測噪音)
看到網路上那麼多的噪音處理,只有無奈、和懷疑正義在哪?的OS了
每晚遭受噪音迫害,精神耗弱、情緒不穩、聽到歌唱、喇叭聲煩燥易怒.....是不是政府總要等到發生事情了,才願重視處理?這樣的生活誰受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