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星兒姐
已附議102 (尚餘11日)
尚須4898個附議
近期社會案件頻傳,尤以愷愷虐童致死案令人最為憤憤不平。根據目前證據,該案件觸犯《刑法》§286 第一項、第三項及§302 第一項、第二項,而兩罪最高本刑皆為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作為自由刑中最為嚴峻的刑罰,其立法目的為終身剝奪重大犯罪者之人身自由,以嚇阻犯罪並對犯罪者與社會進行隔離,而若有人遭宣告多數無期徒刑,根據可判處無期徒刑之罪行種類,其行為可能帶來的危害絕非一般,另外,當事人的思想狀態,也多非25年乃至50年可完成矯正。但根據現行《刑法》§51 第三款之規定,若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意即該當事人仍可能在《刑法》§77 第一項之規定下,於25年後申請假釋出獄。此外,《刑法》§65 第一項中,規定無期徒刑不得加重,這可能導致對特定對象(如:直系血親尊親屬、兒童及少年)的犯罪行為無法達到有效的嚇阻作用。
綜上所述,我建議修改以下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