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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改《刑法》§51 第三款(無期徒刑數罪併罰)及§65 第一項(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提議者 星兒姐

已附議102 (尚餘11日)

尚須4898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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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3-20
檢核
2025-03-2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近期社會案件頻傳,尤以愷愷虐童致死案令人最為憤憤不平。根據目前證據,該案件觸犯《刑法》§286 第一項、第三項及§302 第一項、第二項,而兩罪最高本刑皆為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作為自由刑中最為嚴峻的刑罰,其立法目的為終身剝奪重大犯罪者之人身自由,以嚇阻犯罪並對犯罪者與社會進行隔離,而若有人遭宣告多數無期徒刑,根據可判處無期徒刑之罪行種類,其行為可能帶來的危害絕非一般,另外,當事人的思想狀態,也多非25年乃至50年可完成矯正。但根據現行《刑法》§51 第三款之規定,若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意即該當事人仍可能在《刑法》§77 第一項之規定下,於25年後申請假釋出獄。此外,《刑法》§65 第一項中,規定無期徒刑不得加重,這可能導致對特定對象(如:直系血親尊親屬、兒童及少年)的犯罪行為無法達到有效的嚇阻作用。

綜上所述,我建議修改以下法條。

  1. 修改《刑法》§51 第三款
    現行法規為「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修改為「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得加重為死刑。」
  2. 修改《刑法》§65 第一項
    現行法規為「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修改為「無期徒刑酌其行為事實得加重為死刑。」
  3. 新增《刑法》§77 第四項
    「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得申請假釋之徒刑執行期間依其無期徒刑宣告數累計。」
    舉例:若有人受2次無期徒刑宣告,其假釋出獄之最低執行期限為25×2=50年。

利益與影響

  1. 根據情節輕重,若有遭多次判處無期徒刑之行為人,得加重為死刑,以嚇阻犯罪並達成應報理論。
  2. 在不針對特定法條修正的情況下,增加重大犯罪者及同時涉犯多起重罪者遭判處死刑的可能性,以使犯罪者為其行為負責。
  3. 加嚴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申請假釋出獄的門檻,以更有效的達成重大犯罪者與社會的隔離。

執行時間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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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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