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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各項保險給付之權利的請求權時效應統一

提議者 陳震翰

已附議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8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17-06-01
檢核
2017-06-02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08-01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原法條內容: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23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38條  請領本保險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 勞工保險條例       第30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建議事項:應該把公保各項保險給付之權利的請求權時效統一,且至少為五年。

 

利益與影響

農民的保險請求時效只有兩年,跟公教人員的十年比較起來,實在相差太多。尤其是大部分的農民可能不知道自己有這部分的權利,導致他們在發現之後,正打算申請時,卻發現請求權時效已過。只有兩年的時間,太少且對他們不公平。所以應當將請求權時效增加,以及把公保各項保險給付請求權統一是較為公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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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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