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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者 陳震翰
已附議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8個附議
原法條內容:
建議事項:應該把公保各項保險給付之權利的請求權時效統一,且至少為五年。
農民的保險請求時效只有兩年,跟公教人員的十年比較起來,實在相差太多。尤其是大部分的農民可能不知道自己有這部分的權利,導致他們在發現之後,正打算申請時,卻發現請求權時效已過。只有兩年的時間,太少且對他們不公平。所以應當將請求權時效增加,以及把公保各項保險給付請求權統一是較為公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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