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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轉職後特休休假問題

提議者 brook phang

已附議38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2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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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6-10-05
檢核
2016-10-0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6-12-0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勞工在轉換公司後,特休時數依勞基法重算,新公司承接了新員工的技術,但卻不用承接他原來勞工的特休時數?

勞基法對這塊的設計並沒有考量周全到,如果勞工有技術而每年換一個公司,試問以現行的勞基法,不就都沒有特休假可以使用?

建議應該改成類似如下設計,新員工轉換公司3個月試用期之後,立刻適用勞工歷來年資的特休天數,且是試用期過後當年按比例就生效,這樣的設計才有健全性,現行的勞工,一生換過的工作次數平均至少也有數次的,而現行的勞基法對現行勞工們,是不合理的設計

利益與影響

休假制度應該全體職業別要設計的一樣

而特殊的職業別在某一個項目有需要,則另計

這樣才是標準,公平,正義的制度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勞動部 

3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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