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brook phang
已附議38 (時間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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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轉換公司後,特休時數依勞基法重算,新公司承接了新員工的技術,但卻不用承接他原來勞工的特休時數?
勞基法對這塊的設計並沒有考量周全到,如果勞工有技術而每年換一個公司,試問以現行的勞基法,不就都沒有特休假可以使用?
建議應該改成類似如下設計,新員工轉換公司3個月試用期之後,立刻適用勞工歷來年資的特休天數,且是試用期過後當年按比例就生效,這樣的設計才有健全性,現行的勞工,一生換過的工作次數平均至少也有數次的,而現行的勞基法對現行勞工們,是不合理的設計
休假制度應該全體職業別要設計的一樣
而特殊的職業別在某一個項目有需要,則另計
這樣才是標準,公平,正義的制度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