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國土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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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内多達1.6萬公頃的公設用地(含道路用地),政府根本無財源徵收!!然因供公眾通行巷道未經各縣、市政府認定『既成道路』而衍生出之社會、交通、治安 … 問題不枚勝舉,又因此而浪費國家及社會資源處理此等長年存在之問題是否值得?
『既成道路』之認定主管機關為各縣、市政府相關局處,然《申請人需為土地所有權人》為申請認定之第一要件已明顯擺明蓄意刁難長年必須使用道路之相關國民!!
民國 85年4月12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0號理由書內文說明『既成道路』『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既經歷之年代久遠又何從找出全部土地所有權人?!
且長年供公眾通行巷道之土地所有權人大多已享有政府相關稅賦減免(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免徵地價稅),地方政府既已提供稅賦減免又何以消極執行『既成道路』之認定?!
又因地方政府對於『既成道路』之消極認定造成國民權利損害而必須動輒【以民告官】浪費行政法院資源是否值得?!
為此諸多理由,議請修法(或立法)將『既成道路』改為中央政府依《整體國土規劃》執行積極認定!
1.中央政府整體國土規劃
2.減少社會、交通、治安 …問題
3.避免地方政府執行『既成道路』認定過程中產生之人謀不臧
4.長年供公眾通行巷道之兩側居民得以享有比照一般道路辦理之公共設施權益(如路燈裝設、道路柏油鋪設、排水溝設置、道路標線劃設 … ),而非如次等國民得靠人際關說甚而造成公務員圖利特定人員而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