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感謝提議者「Hercules」及所有關注「開放勞動基金(勞退6-12%)有限度自選投資組合」議題的朋友,本部已收到各位的連署,以下為本部之回應說明:
一、有關「Hercules」先生因為日前報載勞動基金被挪用的新聞、國安基金進場接盤等人為因素影響,提議「開放勞動基金(勞退6-12%)有限度自選投資組合」,本部已於109年12月28日電洽Hercules先生,進一步了解其訴求,其表示,勞工退休金為勞工退休之用,不應受人為操作影響,故希望可以效法美國401K,可以開放勞工退休金,能由勞工自行選擇投資被動式的國內、外ETF,至於有關「有限度」的範圍,是為避免勞工自行選擇投資後,會進行短線交易,影響退休金的累積,因此建議只開放部分比例可以投資較高風險的股票。自行選擇投資者,則須自負盈虧。
二、有關所提勞動基金國內投資組前組長游員涉及不法遭查辦一案,係本部主動查處,將該員調離主管職務,主動移送廉政署偵辦,並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辦理停職,移送監察院審查。目前該員已由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後續將全力配合檢調調查。另本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已檢討並公布強化內控機制報告,針對投資流程、作業規範、監督管控及廉政措施等四大層面,提出12項強化措施,包含增列個股交易量管控、價量過熱個股再次檢視機制等,針對外界質疑的抽查比率,也從10%,改為全面普查,以防範類此情事再次發生。
研商辦理情形
一、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係國家課予雇主照顧勞工退休經濟生活之義務,73年8月1日施行之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雇主應按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嗣勞工符合退休條件時,作為支付勞工退休金之用,以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該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收支、保管及運用,並提供最低保證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為鼓勵員工久任,採確定給付制,惟因社會環境變遷,勞工因工作轉換或無法久任,致無法請領退休金,經多年研議,94年7月1日施行勞工退休金條例,改採勞工個人帳戶制,雇主應按月為勞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儲存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勞工亦得於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並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嗣勞工年滿60歲時,即得向勞保局請領。勞保局統一收取退休金交由勞動基金運用局運用,每年辦理收益分配至勞工個人帳戶,並由政府提供2年定期存款利率之保證收益。
二、國外第二層職業退休金制度,係由雇主以自願方式辦理,並非全部透過立法強制雇主辦理。以美國401(k)計畫為例,由雇主自願發起退休金計畫,並由雇主自行委託退休金帳戶管理人及資產運用受託人管理執行,退休金帳戶管理人及受託人多由資產管理業者擔任。雇主設立退休金帳戶計畫後,雇員得自願將薪資的一定比率提撥至其自有的帳戶,雇主亦可相對雇員提撥情形投入一定比率金額,雇員提撥的部分,提撥當下不課稅,並享有延後課稅的優惠額度,達帳戶請領年齡時即可請領401(k)帳戶退休金。另因401(k)計畫由雇主自願辦理,故受僱於不同雇主,雇員會有不同帳戶。
參採情形
有關提議者之建議,本部研議相關機制重點如下:
一、自負盈虧需凝聚共識:各界對於勞工退休金自選投資標的之範圍,尚有不同意見,自選投資須自負盈虧仍需凝聚全體勞工之共識。
二、勞工退休金制度重大變革,需評估建置及整合自選投資平台、個人帳務平台及稅務機制之可行性:現行勞工退休金投資運用,並無投資平台,如開放勞工自選投資標的後,需先建置投資介面平台,連結投資標的、設置投資標的之風險屬性,整合個人帳務平台,並須研修相關法規等,其相關經費及機制之可行性,須蒐集各界意見,並與相關部會溝通、研議。
後續推動規劃
本部將持續研議勞工退休金自選投資機制,並凝聚社會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