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ochiba
尚須0個附議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最新修訂日為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已不符時宜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1 條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
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
案件實際資訊。
建議修正為簽訂買賣契約書三十日內,因考量預收屋工程至交屋所需時間約為2~3年,導致登陸價格失準。
應此故提案需為簽訂契約三十日內登載。
讓有意選購預售屋的消費者可以更精確地得知市場行情,並可減少價格不透命造成物件哄抬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