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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修正《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防止行政單位濫用該法規避民主監督、公開透明

提議者 世衛菸草減害專家 王郁揚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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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4-04-14
檢核不通過
2024-04-16
廢止/修正《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防止行政單位濫用該法規避民主監督、公開透明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農業部堅持2022年日本進口雞蛋因於合約載有保密義務,所以不能提供廠商名稱與合約。但遭立委當場打臉,根據農業部所曾公開之專案進口雞蛋合約,負有保密義務的明明是廠商,而不是農業部,政府官員可以這樣胡扯?

 

發現拗不下去的農業部便改稱,不論合約中是否有保密義務條款,應該都要雙方同意,並胡亂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可以這樣亂解釋嗎?依農業部的解釋,等於無論是否有保密條款,所有的政府合約通通不能公開,根本胡說八道!

請問拿納稅人的血汗錢買雞蛋,是跟那些廠商買,國會不能監督,人民不能過問,有這麼荒謬的事嗎?農業部到底在遮什麼醜!

利益與影響

「公平正義」

公開透明,因為我們是,民主的台灣!

 

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26&flno=18

 

第 18 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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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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