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Sean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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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經過1996年周人蔘案後大型電玩法令變為嚴謹,21年過去了,相關法令卻沒有進步,造成台灣大型電玩產業萎縮。
目前台灣大型電玩評鑑分類為
1.娛樂類
2.鋼珠類
3.益智類
4.非屬遊戲機
娛樂與鋼珠類大部分為限制級博弈機台,限制級博弈機台的限制是當然的,但其中定義模糊者為益智類與非屬遊戲機
在大型電玩產業蓬勃發展的日本,開發出許多使用無儲值功能個人ID紀錄卡、連結手機APP、網路連線對戰與錄製遊玩過程影片並上傳網路功能的機台,這是運用網路與結合大型電玩符合現代社會發展的進步作法。
但現時台灣法規規定機台不可有網路功能與錄影,網路功能可能改造成博弈遊戲造成賭博嫌疑,造成許多有趣又富有培養益智能力的遊戲機台無法順利通過評鑑,與被評為線上遊戲不符合大型電玩。
現在是網路的時代,這是一個不合時宜的法令,當電競變成運動時,日本健康的大型連網機台卻被台灣的評鑑委員當成賭博工具?
台灣也是有許多有能力製造大型電玩的公司,有些台灣廠商與日本合作製造出遊戲機台在海外受到歡迎,卻因台灣法令而無法進入台灣,豈不可惜了台灣的軟硬體能力?
對於電玩人口日益眾多的台灣,時代的進步不應該一昧的禁止,而是應該設法跟上時代與想出新的管理辦法。
建議目前大型電玩法令應該與時俱進,增加分類項目,鬆綁網路連線對戰與錄影功能,藉此促進發展,分類項目如下
1.娛樂類
2.鋼珠類
3.益智類
4.網路連線益智類
5.非屬遊戲機
6.網路連線非屬遊戲機
當這些合法又健康的大型遊戲機台合法進入台灣後,台灣想玩這些遊戲機台的玩家就不用出國到日本或香港玩。
而外國遊客來台灣也有這些跟上時代的機台可玩,藉此可以促進台灣經濟發展與觀光收益,當台灣的內需市場大了,就有更多的就業機會。
開放網路對戰功能後,就如同電競選手一般,也能培育出比賽選手,也是一種促進台灣電玩產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