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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合約應規範最低提供網速服務,未能提供合約規範服務時,消費者得中止合約,廠商不得收取違約金

提議者 冷家宇

已附議13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7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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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9-02-27
檢核
2019-02-2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9-04-28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目前消費者為求快速穩定的網路服務往往受電信業者華麗誇大廣告迷惑,花費大量金錢接受電信業者長達兩年綁約,但是實際上卻因基地台設置數量及位置,或是建築物阻擋、室內隔間因素,影響實際網路速度。但是消費者還是必須依照合約繳交月租費及網路費,至合約結束。此對消費者權益嚴重侵害的情形已久,建議電信合約應規範最低提供網路網速服務,如果因業者或消費者任何一方不可抗力因素,業者於時限內無法改善,無法達到合約規範服務。消費者得主動終止合約,業者不得收取違約金。又如果改善,在完成服務改善之前,資費應照比例退還消費者,如此方能保障消費者權益。

利益與影響

對業者來說並未提供合約規範服務故權益未受影響,對消費者來說停止不平等條約持續進行是為保障消費者權益

16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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