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anet
尚須4982個附議
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第4點第2款第4目之(4)規定: 「學生成績評量不得於上午第一節課前、課間、中午休息或課後輔導時間辦理。」。
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在教育基本法中保障學生的學習權,使學生可有效學習。但當規定早自修不得考試後便剝奪學生自我檢視學習成效的權利。
在林佳範先生的〈不好的教育是反學習─淺論學生學習權與受教權保障之不同〉中,「而單純的保障受教權仍不夠,需進一步探究學生的學習成效,才是保障學習權的重要內涵。」,為什麼要考試?不就是為了要確認學生的學習成效嗎?早自修的考試也是作為滿足學習成效的條件之一,硬性規定不得考試不見得對學生是好事。
如果早自修不安排考試,那所有的考試勢必要在課堂上施測,就可能會壓縮老師可以教學的時間,在考科範圍不變的情況下許多非考科就必須被借來做小考。就不利於「教學活動正常化」。
我們認為讓師生共同協調、讓學生了解自主安排學習才是必須著重的點,一昧的規定雖然表面可彰顯學生自主權,但加強師生對於考試的共識也許才是當務之急。
1. 使學生可自我檢視學習成效
2. 讓學生學習與師長共同討論、規劃自己的考試進度安排
3. 省掉上課拿來考試的時間
4. 有許多人是那種沒考試(小考、大考)不讀的人,如果能更好的利用這些時間,就能讓學習成效方面可以再更進一步
5. 減少思考要做什麼而浪費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