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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高速公路與公有停車場應依其規模逐年依比例設置電動充電樁

提議者 brucetim2000

已附議19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1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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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1-20
檢核
2017-11-2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1-1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電動車(汽、機車)現已成為世界各國未來發展趨勢,我國在能源轉型的目標前亦加強推動各種綠能、節能產業發展,
由Gogoro在台灣發展亦相當成功可見台灣人民在於條件許可下(經濟與換電方便性)願意支持節能環保,
然僅有Gogoro的成功對於台灣交通占比仍相當低,無法扶植整體電動車產業發展,因此具體建議如下:



1.國道服務站、各地區縣市政府所屬建物(辦公大樓、公有停車場等)及風景區等,應逐年設置充電樁,
第1~3年以5%速率成長(每100個停車格至少5個充電位,最少1個),妥善率維持50%以上。
第4~6年以10%速率成長(第6年總設置率應為45%),妥善率維持70%以上。
第10年應所有停車格皆已建置充電樁,妥善率維持80%以上。

2.新建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應預設相關供電迴路,以供住戶日後自行裝設充電座。
3.既設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應於3年後,依其停車位數量設置至少5%充電樁供住戶共同使用。
4.充電費用夜間離峰充電同享離峰電價優惠,尖峰亦應尖峰用電計價,然為推廣電動車相關補助措施應如下推動:

第1~3年由能源局與環保署能源與環保基金供同負擔100%
第4~6年由能源局與環保署能源與環保基金供同負擔50%,使用者50%。
第7~9年由能源局與環保署能源與環保基金供同負擔25%,使用者75%。

第10年起由使用者全額付費

利益與影響

利益與影響:
1.於第1~3年即可使電動汽車免除里程焦慮(每個公務部門至少1座,且逐年成長),讓其具有實際可用環境。

2.電動汽車本身即是大型的儲能空間,配合未來太陽能與風能發展(不穩定能源)具有相當可觀的儲能空間,
同時多數人僅於上下班通勤使用,若能透過控制與相當誘因,使民眾可自行設定日間售電比(例售電上限30%給台電),既不至於使車輛過度放電影響通勤或壽命,即可使電池將夜間離峰用電轉移至日間尖峰用電。
3.透過公部門帶領設立充電樁,將使得公有停車空間能有效收納車輛,降低路邊停車與違停狀況,
另一方便亦可鼓勵公部門同仁未來採購電動車之誘因。
4.解決民眾因充電障礙,使其轉向購買電動車降低都市空氣與噪音汙染,有效降低都市因交通產生PM2.5。

5.使充電樁廠商與國產電動車廠商,因設置數量與民眾增加採購意願,使其生產製造具市場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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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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