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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選罷法投票年齡

提議者 小安羽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20-01-14
檢核不通過
2020-01-1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根據選罷法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一 節 選舉人
第 1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因此我在此提議將年滿二十歲修改為年滿十八歲即可有投票權。

利益與影響

在於現今選罷法規定年滿二十才有投票權,對於年滿十八歲之青年無法表達自己的意見,希望可以透過網路公共政策平台來表達將選罷法第十四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修改為中華國民公民,年滿十八歲,除了有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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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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