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我想幫忙
檢核未通過
關於離婚協議問題,如果男方打死不簽離婚協議書。然後處處為難女方,並要求給與賠償金額。而女方認為兩人之間已經沒有愛也無法繼續走下去。法官可以直接裁定離婚嗎?不然錢要賠!婚也離不了。小孩也沒辦法裁定歸屬。而開了將近一年的庭始終給不了滿意的答覆。法官只會在那邊說雙方再協調溝通。
我就直接了當的說,溝通有用幹嘛要離婚?再說如果真的離婚後後悔了,只要雙方有可能再結婚不就好了?現今的法律就是結婚簡單離婚難!!口口聲聲說是為小孩著想,如果小孩在這種父母常常吵架的環境下,那才是最大的社會問題!家暴、自殺、虐待等等....
所以我建議只要單方想離婚,而另一半打死不簽字。這時委由法官直接裁定判決離婚。這樣雙方再無瓜葛,也不用承擔背後他人簽字的指指點點。
我知道這個決定會影響到大多數的家庭,但是家庭不就是要有愛嗎?如果一個男生沒啥本事只會一直從女生那方要錢,那不如離婚算了吧!
如果真的女方離開不了他,那再結一次婚不就好了!
不要因為沒辦法離婚而耽誤了雙方美好的未來。期望法官能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