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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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應全面將勞工休時納入工時計算,杜絕朝九晚六危害人民身心健康。
目前台灣並沒有將休時納入工時的明文規定,導致許多上班族不論加不加班都得面臨至少「朝九晚六」的窘境,嚴重影響人民生活發展。
勞基法僅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導致多數公司行號將每日工作八小時應得的休時,硬塞在中午,美其名為午休,實則使勞工每天實際需要耗費在工作上之時間至少皆在九小時以上。
尤有甚者,為了符合此條規定,加班開始的時間必需在下班時間30分鐘後才能開始計算,嚴重本末倒置,完全無法體現此條規定的本意
企業營運應以勞工為本,所有勞工在作為勞工之前,必須先身為一個人,國家勞動政策應兩者並重,思考怎樣設計合理的法規並且嚴格執行
無端偏重某一側,對經濟發展皆會有不良影響,然指述提議意在更全面的體現此條規定的本意,使全體勞工有更多時間回歸家庭,享受生活,創造更多的經濟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