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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法案,民法972增訂條文參考

提議者 兼容方

尚須4960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16-11-18
檢核
2016-11-18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自行撤案
2016-12-03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增訂民法972-1

生理同性之雙方,其一方須經性別平等委員會取得變更性別之證明,於戶政事務所變更性別後,得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締結婚約。

增訂民法972-2

經性別平等委員會證明而變更之男女,於性別欄正式定名為法定男及法定女,享有民法及其相關之法律之所有權利與義務。

增訂民法972-3

性別變更之規定,由性別平等委員會制定,內政部核可後實施。

 

利益與影響

兼容台灣家庭傳統價值與世界多元趨勢,提議新增民法972-1-2-3,以彌平社會裂痕,創造兼容互諒的雙贏社會。

創建融合同婚正反堅持的方案,以達雙贏之目的。

同婚正方堅持:讓同性伴侶享有民法婚約之法律地位,權利,義務。

同婚反方堅持: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之傳統家庭價值不容變更。

權責機關

11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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