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兼容方
尚須4960個附議
增訂民法972-1
生理同性之雙方,其一方須經性別平等委員會取得變更性別之證明,於戶政事務所變更性別後,得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締結婚約。
增訂民法972-2
經性別平等委員會證明而變更之男女,於性別欄正式定名為法定男及法定女,享有民法及其相關之法律之所有權利與義務。
增訂民法972-3
性別變更之規定,由性別平等委員會制定,內政部核可後實施。
兼容台灣家庭傳統價值與世界多元趨勢,提議新增民法972-1-2-3,以彌平社會裂痕,創造兼容互諒的雙贏社會。
創建融合同婚正反堅持的方案,以達雙贏之目的。
同婚正方堅持:讓同性伴侶享有民法婚約之法律地位,權利,義務。
同婚反方堅持: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之傳統家庭價值不容變更。
權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