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提案以「獻祭神豬」為例,指出我國部分宗教與民俗活動追求體型或象徵性意義,長期限制豬隻行動、過度餵養等使動物承受身心痛苦,並於公開或半公開情境中宰殺動物作為祭品,已對動物福利構成重大疑慮;並表示依動物保護法(下稱動保法)之立法精神,任何人對動物皆應避免不必要之痛苦、傷害或恐懼,不因宗教、文化或傳統目的而豁免,爰提出提案:
(一)針對宗教祭祀中使用動物之行為,明確界定何謂不當對待與虐待。
(二)禁止以過度餵養、長期限制行動等方式進行「儀式性飼養」。
(三)如涉及屠宰,須嚴格要求符合人道致昏與動物福利標準,並落實查核。
(四)輔導宗教團體逐步改以象徵性供品、模型、照片或公益捐贈等方式,替代以動物痛苦作為祭祀內容。
二、提案期待政府明確建立「宗教信仰不得凌駕於動物福利之上」之原則,並強調並非否定宗教信仰自由,亦非要求立即全面禁止所有祭祀行為,而是避免動物因傳統或儀式目的而長期承受身心痛苦,於人道與尊重生命之前提下延續宗教文化。
研商辦理情形
一、本部業於115年3月11日聯繫提案人釐清提案訴求如下:
(一)政府應輔導宗教團體以象徵性物品辦理祭祀與民俗活動。
(二)管理宗教祭祀儀式與民俗活動使用動物樣態與儀式性飼養。
(三)廢除畜禽人道屠宰準則之宗教祭祀除外條款。
二、為充分研議提案人訴求可行性,本部於115年4月1日獲提案人同意延長回應期限115年6月20日。
三、本部於115年5月6日召開「祭祀使用動物之適法性專家會議」,邀集內政部、文化部、客家委員會(下稱客委會)、地方政府、專家學者及本部相關單位,共同討論宗教與民俗活動利用動物行為或飼養方式轉型引導,並檢討相關活動可能違反動保法之爭議。
四、有關提案訴求政府應輔導宗教團體轉型並管理宗教祭祀行為部分,相關部會回應如下:
(一)本部:
1.宗教與民俗活動中常見的使用動物行為樣態,個案有違反動保法之虞,惟實務上面臨執行與宗教民俗活動之價值衝突,尚有調和之討論空間,現階段各主管事務部會意見,本部亦表尊重。
2.本部業於115年5月21日以農護字第1150072693號函請地方政府加強輔導宗教與民俗活動使用動物行為轉型,適時透過適當管道向民眾宣導動物保護意涵及動物祭祀替代方案,輔導宗教與民俗活動避免使用具爭議性祭祀方式,並監督宗教與民俗活動飼養、運送或宰殺動物過程是否符合動保法相關規定,必要時以跨機關(動物保護、民政、文化、教育等)合作方式辦理。
3.祭祀使用動物行為是否違反動保法相關規定,仍應回歸個案事證舉證,由各地方政府調查妥處。另為掌握祭祀用豬隻飼養過程是否符合人道及動物福利規定,本部自95年起責成各地方動物保護主管機關建立飼養祭祀用豬隻之飼主名冊,定期至飼養場所追蹤查核飼養狀況。本部亦持續請各地方政府加強勸導轄內舉辦神豬祭祀儀式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取消豬隻重量競賽,改用一般體型豬隻或採用其他創意方式替代,使其逐步退場。
4.本部將持續與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合作,與寺廟或宗教團體溝通,轉變民間傳統祭典辦理方式,以兼顧宗教民俗文化與動物福利。
(二)內政部:
1.宗教祭祀行為涉及憲法保障之信仰自由及民俗文化傳承,相關祭儀內容宜予尊重;惟隨社會發展及動物保護觀念提升,宗教團體採行友善動物替代作法之案例已逐步增加,並形成可供參考之實務經驗。
2.內政部持續透過多元管道宣導宗教團體以象徵性供品、創意供品或其他非動物性方式替代傳統動物祭祀,並蒐集實務案例(如以米、麵、糕餅等製作象徵性供品,或調整競賽評比方式),提供具體可行之轉型參考,以提升採行意願。
3.另透過地方政府相關輔導機制,對仍舉辦神豬競賽、以大型牲豬供品等傳統牲禮型態之宗教團體,加強溝通與輔導,於活動規劃及申請階段即納入友善動物替代祭祀方式及動物保護觀念之宣導,循序引導其逐步調整相關祭祀及競賽呈現方式。
4.運用全國宗教資訊網、宗教事務相關會議及研習活動等場合,持續加強動物保護政策說明,特別針對傳統宗教活動中涉及牲禮展示或競賽之情形,推動替代祭祀及友善動物作法之社會溝通,促進宗教界對相關轉型理念之理解與支持。
5.內政部將於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及文化傳統之前提下,持續以宣導、輔導及案例引導方式,推動宗教團體採行象徵性供品等替代措施,促進祭祀文化逐步轉型。
(三)文化部:已函轉「祭祀使用動物之適法性專家會議」紀錄予重要民俗保存者參考,後續將於例行性重要民俗訪視會議時,加強宣導宗教與民俗活動使用動物轉型,以及可能涉及違反動保法之宗教與民俗活動行為。
(四)客委會:
1.宗教信仰與民俗祭典係臺灣多元文化重要組成,其發展具有深厚歷史脈絡與族群文化意涵。客家族群之歲時祭儀與民俗活動亦屬文化傳承重要載體,相關儀式演變宜尊重文化延續性與社會價值,同時兼顧動物福利及國際動物保護趨勢。爰此,對於宗教與民俗活動涉及使用動物之議題,客委會認為應採「尊重文化、漸進轉型、教育宣導優先」之原則,避免以單一法規思維中斷文化傳承。
2.客委會配合內政部、文化部及農業部等相關政策推動,辦理以下事項:
(1)持續推動民俗活動轉型與文化創新:協助引導客家民俗及祭儀活動,在維持文化核心意涵之前提下,逐步發展替代性祭祀形式,如象徵性供品(如米神豬/糕點神豬等)、創意祭品或藝術化儀式呈現,以降低對動物使用之依賴。
(2)強化教育宣導與文化溝通:透過客家文化推廣及社區組織網絡,加強宣導動物保護理念,業於115年5月15日函轉發「祭祀使用動物之適法性專家會議」紀錄供全臺義民廟相關系統宗教團體,協助民眾理解現代動物福利觀念與傳統祭儀調整之可能性,促進社會共識形成。
(3)促進文化與動物福利之平衡發展:支持以循序漸進方式推動制度調整,避免對宗教與民俗活動造成衝擊,並鼓勵透過文化創新方式達成「文化保存與動物福利並進」之目標。
(4)客委會將配合相關單位推動宗教與民俗活動之行政宣導與輔導措施,推動民俗活動轉型、替代方案示範與教育推廣,並協助地方客家文化場域及社區組織,納入動物福利宣導及文化轉譯推廣。
五、有關提案訴求「廢除畜禽人道屠宰準則之宗教祭祀除外條款」一節,本部回應如下:
(一)依據畜禽人道屠宰準則第10條規定,如確屬於屠宰場內,並為宗教或特殊民俗所必須,方排除適用未經人道致昏前不得放血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基於尊重民俗及原住民族文化傳統,本部業於95年8月24日依據畜牧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公告「民俗祭典用大型豬隻及原住民族傳統祭典用豬隻得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敘明民俗祭典用大型豬隻如體重達240公斤以上,並於豬隻屠宰3日前向舉辦祭典所在地地方政府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方得免於屠宰場屠宰。惟祭典舉辦團體經地方政府審核同意其民俗祭典用大型豬隻得免於屠宰場屠宰後,豬隻於屠宰場外宰殺,仍應遵循動保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且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三)本部業於115年3月5日以農護字第1150072243號函請地方政府針對轄內尚有辦理神豬祭祀儀式之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免於屠宰場屠宰豬隻之案件,應依相關規定核實審查,並於豬隻宰殺前,通知宰殺所在地地方政府,俾派員到場監督神豬運送及宰殺過程,如查有違反動保法情事,將依法妥處。
(四)為引導民俗祭典用大型豬隻進入適當屠宰場執行人道致昏後屠宰,本部將提供可屠宰大型豬隻屠宰場名單,請各地方政府受理祭典舉辦團體申請大型豬隻免於屠宰場屠宰案件時,一併提供申請者,並研議修正「民俗祭典用大型豬隻及原住民族傳統祭典用豬隻得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之公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