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導覽
關於我們
最新消息
參與式預算
協作會議
Draft Rules
找首長
實施要點
歷史資料
隱私權政策
RSS訂閱
NGO/NPO通知服務
電子報訂閱
操作影片說明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想要提點子嗎?
請先登入。
用戶目前非登入中,請重新登入後進行提議,謝謝 (請登入前一步驟所驗證之社群帳號)
用戶目前非登入中,請重新登入後進行附議,謝謝
送出提議中,請稍候。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提議者 miya
檢核未通過
凡是法官或檢察官認為有教化可能之犯人,應強制該罪犯在法官或檢察官居住地50米範圍內居住滿一年,期間的生活開銷由犯罪人人自行處理,如法官或檢察官家人遭受不法侵害,應視為因果報應,不得請求國家賠償,無法認同此一法案之司法人員沒資格擔任司法人員,應取消其司法擔任司法人員資格
1.避免「把狼囡那西may料」的司法人員造成社會困擾
2.籍由認定可教化之可能之司法人員親自驗證是否可教化,如該司法人員判斷錯誤,結果亦應由該司法人員承擔,避免轉嫁至社會大眾
歡迎在下方留言,平臺管理者保有刪除非理性及無意義留言權限
查無資料
建議螢幕解析度(1920px X 768px) 最佳瀏覽器建議(Edge、Chrome、Firefox、Safari)
建議螢幕解析度(1920px X 768px)最佳瀏覽器建議(Edge、Chrome、Firefox、Safari)
親愛的民眾您好:
為了瀏覽網站更安全方便,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至IE9.0(含)以上,或下載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