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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高風險家暴加害人,強制實施電子監控並建立即時警報系統,以填補保護令之實質安全漏洞。

提議者 姐妹花

已附議222 (尚餘49日)

尚須4778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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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7-17
檢核
2025-07-2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行的《家庭暴力防治法》雖已提供「保護令」作為法律工具,但在實務上,對於決心孤注一擲、具備高度暴力傾向的加害人,一張紙本禁令往往淪為形式,缺乏足夠的物理嚇阻力。

土城姊妹命案便是一個血淋淋的例證:該案兇嫌在行兇前一日,已因公然違反保護令之舉動遭警方逮捕,然而,在檢方複訊後,司法系統卻因認定其「情節輕微」而將其無保請回。這個決定,創造了致命的「執法空窗期」,致使加害人能在短短24小時內,從容地完成他後續殘忍的殺人計畫。

此案凸顯了現行制度的核心困境:

被動反應,而非主動預防: 系統往往在悲劇發生「之後」才能介入懲罰,對於如何「預防」下一次攻擊,缺乏有效的即時工具。
風險評估與實際威脅脫節: 第一線司法人員對於「非肢體」的騷擾、恐嚇(如本案的言語威脅、毀損物品),其潛在的致命風險判斷顯然不足,未能將其視為殺人預告。
被害人獨自承受監控壓力: 現況下,遵守保護令的責任,不成比例地落在被害人身上。他們必須時刻提心吊膽,自行監控加害人是否靠近,這種心理壓力與現實風險極不公平。


法律的終極目的應是保護生命,而非僅僅是事後追懲。當保護令已不足以嚇阻一個蓄意的加害人時,我們迫切需要更強而有力的科技工具介入,建立一道實質的「防火牆」。

 

我們提議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及相關配套,納入針對高風險個案的強制性電子監控機制。

1. 適用對象與啟動時機: 由法院在家暴案件審理中,經檢察官、被害人或主管機關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針對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之「高風險加害人」,於核發或延長保護令時,同步命令其接受電子監控:

曾違反保護令,有紀錄在案者。
曾以言語、訊息、影像等任何形式,對被害人或其親友發出死亡、重傷害等嚴重威脅者。
經警方、社工或相關專業人士評估,認有高度再犯、暴力升級或致命攻擊之虞者。


2. 監控機制與警報流程:

強制配戴裝置: 加害人須依法院命令,配戴無法輕易移除的電子監控裝置(如電子腳鐐)。
劃定電子圍籬: 以被害人之住家、工作地、子女就學場所及其他經常出入地點為中心,設定複數的電子地理圍籬(Geo-fence)作為禁制區。


建立雙向即時警報系統:

對執法單位: 一旦加害人身上的監控裝置移動至接近或侵入電子圍籬的範圍,系統將立即發送警報至轄區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以便警方能第一時間派員前往攔阻或處理。
對被害人: 與此同時,警報系統也必須透過手機APP、簡訊或其他方式,向被害人本人發出即時預警通知,內容包含威脅來源的相對位置與距離,讓被害人能有最關鍵的數分鐘時間,採取鎖門、躲避、對外求救等緊急應變措施。

利益與影響

1.實質嚇阻,降低再犯機率: 從「一張紙」升級為「一顆在身上的追蹤器」,電子監控對加害人形成無時無刻的心理壓力與物理約束,大幅提高其違規成本,有效嚇阻其衝動或預謀性的接近行為。


2.爭取黃金反應時間,拯救寶貴生命: 「雙向警報」機制將現行的被動發現轉為主動預警,為警方和被害人創造了至關重要的反應緩衝時間,可能就是生與死的區別。


3.提升被害人安全感與求助信心: 當被害者知道有一套科技系統在實時保護自己,能有效降低其生活在恐懼中的無力感,並更有信心脫離暴力關係、信任司法系統。


4.彌補司法風險評估的不足: 透過科技輔助,即便第一線人員對加害人風險的判斷出現誤差,這套機制也能作為最後一道防線,補強社會安全網的韌性。

執行時間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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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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