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階段
2017-12-31
已完成提案
檢核階段
2018-01-0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階段
通過
2018-01-16回應階段
一、動物保護法自民國87年公布施行以來已近20年,其中歷經12次修法。尤其是近年來更為頻繁,且在修法過程中,立法機關並未與中央主管機關協商即逕自進行修法,不僅致使整部法律喪失邏輯思維,不符比例原則的罰則,且諸多條文陳義過高致窒礙難行。此諸多案例,徵詢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即知一二,在此不加贅述。實有砍掉重錬重新制定之必要。
二、在歷年來修正並頒布實施的動物保護法中,不僅條文中落入太多的道德觀念之規範,且前後條文發生諸多競合現象者,令國人與執法者難以遵行,實有廢止現行動物保護法並全面檢視並重新訂定之必要,以使保護動物法之條文間及其與其他法規間不矛盾,施行不會產生扞格。
三、動保法中應明定條文,將保護動物理念納入我國教育體系的課綱中,以實現基本生命教育學程。
四、一部良好的法律是保障合法打擊非法,若發生過猶不及都不是好事情。然現行的動物保護法為了迎合激進派動物保護人士,發生抑制合法寵物業者之現象,實非立法之原意。
1. 制定法律之可貴,在於能推展立法旨意,能落實執行且又能使人民易於遵守。
2. 甘地說: 「一個國家道德進步與偉大程度可用他們對待動物的方式衡量。」透過動物權入憲及完善動物保護法, 讓我國成為一個偉大的國家。
3. 我國現階段的動物保護法乃在提升動物福祉,得以使所有動物被保護更週延、更落實。
4. 全面檢視並修改動保法,使保護動物法之條文間及其與其他法規間不矛盾,施行不會產生扞格,更臻及落實保護動物的目的。
5. 禁止飼養野生動物,以避免野生動物因人類的自私而有滅絕的危機,或因人類濫養野生動物造成生態浩劫。合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之「生態保護」。
保護動物的生命教育從小教起,建立國人仁民愛物、民胞物與的基本道德。會愛護動物的人擁有慈悲心懷,國人盡皆良善,犯罪率自然降低,我國自然成為一個善良的幸福國度。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回應日期
回應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目前閱讀版本:2018-03-16 15:58
依據107年3月12日座談會會議多數意見,現行動物保護法規應宜與時俱進就國情、法規系統及社會共識通盤檢視,並適時納入公民參與機制及考量行政部門執行量能,不宜廢止。
107年1月23日本會以電話訪談方式聯繫提議者,釐清其訴求,簡述如下:
一、動物保護法應納入動物五大自由精神,並重新訂定名稱為動物福祉法,以符其實。
二、重整法規內容及條次,並增列相關內容,各動物之管理移至子法規範。
本會業於107年3月12日邀請提案人及各界專家代表召開本案座談會,討論議題如下:
一、「廢止現行動物保護法並重新制定」之可行性。
二、調整之建議方向。
三、如何形成社會共識及符合多數期待。
依據107年3月12日座談會會議多數意見,現行動物保護法規應宜與時俱進就國情、法規系統及社會共識通盤檢視,並適時納入公民參與機制及考量行政部門執行量能,不宜廢止。
行政部門循法制檢討及評估,並適時推動修法。
回應日期
2018-01-24
回應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將於107年3月16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感謝提案人Rita Yang及所有關注此議題的網友,已接收到各位的連署,以下初步說明針對此連署案的回應初步規劃:
依據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提議實施要點.pdf》第8條規定,須於兩個月內〈107年3月16日前〉完成具體回應。辦理時程初步規劃如下:
將於107年3月16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將於107年3月16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將於107年3月16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