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Rita 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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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動物保護法自民國87年公布施行以來已近20年,其中歷經12次修法。尤其是近年來更為頻繁,且在修法過程中,立法機關並未與中央主管機關協商即逕自進行修法,不僅致使整部法律喪失邏輯思維,不符比例原則的罰則,且諸多條文陳義過高致窒礙難行。此諸多案例,徵詢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即知一二,在此不加贅述。實有砍掉重錬重新制定之必要。
二、在歷年來修正並頒布實施的動物保護法中,不僅條文中落入太多的道德觀念之規範,且前後條文發生諸多競合現象者,令國人與執法者難以遵行,實有廢止現行動物保護法並全面檢視並重新訂定之必要,以使保護動物法之條文間及其與其他法規間不矛盾,施行不會產生扞格。
三、動保法中應明定條文,將保護動物理念納入我國教育體系的課綱中,以實現基本生命教育學程。
四、一部良好的法律是保障合法打擊非法,若發生過猶不及都不是好事情。然現行的動物保護法為了迎合激進派動物保護人士,發生抑制合法寵物業者之現象,實非立法之原意。
1. 制定法律之可貴,在於能推展立法旨意,能落實執行且又能使人民易於遵守。
2. 甘地說: 「一個國家道德進步與偉大程度可用他們對待動物的方式衡量。」透過動物權入憲及完善動物保護法, 讓我國成為一個偉大的國家。
3. 我國現階段的動物保護法乃在提升動物福祉,得以使所有動物被保護更週延、更落實。
4. 全面檢視並修改動保法,使保護動物法之條文間及其與其他法規間不矛盾,施行不會產生扞格,更臻及落實保護動物的目的。
5. 禁止飼養野生動物,以避免野生動物因人類的自私而有滅絕的危機,或因人類濫養野生動物造成生態浩劫。合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之「生態保護」。
保護動物的生命教育從小教起,建立國人仁民愛物、民胞物與的基本道德。會愛護動物的人擁有慈悲心懷,國人盡皆良善,犯罪率自然降低,我國自然成為一個善良的幸福國度。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農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