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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致死應視同殺人!增訂刑法「詐欺致死罪」,嚴懲將被害人逼上絕路之惡行

提議者 渣男

已附議5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48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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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12-22
檢核
2025-12-2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6-02-21
詐騙致死應視同殺人!增訂刑法「詐欺致死罪」,嚴懲將被害人逼上絕路之惡行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 問題背景:詐騙不只是謀財,更是害命 現行法律對詐欺罪的量刑,多集中在「財產損失」的層面,即便加重詐欺罪,刑度相較於其造成的社會危害仍顯過輕。然而,現代社會中,金錢是生存的基石。詐騙集團利用心理操縱,將被害人的退休金、救命錢、甚至借貸而來的款項洗劫一空,這無異於斬斷被害人的生存命脈。 當被害人因高額負債與羞愧感而選擇輕生時,詐騙集團在法律上卻往往僅負擔詐欺刑責,與其造成的「死亡結果」缺乏法律上的直接連結與加重處罰,極不符合公平正義。

二、 具體建議:增訂「詐欺致死」之加重結果犯 我提議行政院及法務部應研議修正《刑法》,針對詐欺犯罪增設「致人於死」或「致重傷」的加重條款,比照「傷害致死」或「強盜致死」之法理:

1. 增訂刑法新條文或修法: 當詐欺行為導致被害人陷入經濟絕境,進而導致自殺死亡或重傷者,應視為「詐欺致死」。
2. 大幅提高刑責: 凡詐欺致人於死者,其刑度應比照殺人罪或強盜致死罪(例如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緩刑。
3. 認定標準: 建立因果關係認定標準,若詐騙金額巨大或手段惡劣(如誘騙抵押房產、高利貸),客觀上足以預見被害人將陷入生存絕境者,即應適用此加重條款。

利益與影響

1. 落實罪刑相當原則: 詐騙集團「謀財」的結果往往導致「害命」,法律應正視此因果關係。讓刑罰與犯罪造成的實質損害(人命流失)相符。
2. 產生強大嚇阻力: 提高犯罪成本。當詐騙不再只是關幾年就能出來享受贓款,而是面臨如殺人罪般的重刑時,能有效遏止集團氣焰。
3. 撫慰受害者家屬與社會公義: 給予家屬法律上的交代,宣示國家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決心,避免社會因司法輕判而對法治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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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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