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阿忠
已附議5 (尚餘31日)
尚須4995個附議
建請政府比照原住民保留地制度,設立「榮民歷史安置特別用地」,針對早年未獲妥善安置、在國有地上自費建屋之榮民與其後代,給予居住與土地使用保障。
並針對已拆除、已經過訴訟或在無奈中簽署和解結案者,也應一體納入補償與修復,不得以「結案」為由排除其權益與尊嚴。
我們不是要搶地,只希望國家記得自己曾經的承諾。請給這些曾為國奉獻的家庭一個安身立命的地方,不再讓他們用自己的家來還國家的錯。
我是外省第二代,我的父親祖籍廣東,早年跟隨國家來台,為保家衛國奉獻一生。三歲那年父親去世,我和母親相依為命,在父親親手蓋的簡易房屋中長大,那是我們唯一的家,一住就是二十五年。
我們的房子蓋在國有地上,當時是口頭允諾、默許使用的。多年來沒有任何政府機關表示不合法,但最終我們卻收到法院傳票──我們被政府提告了,要我們「拆屋還地」。
我們住的是簡易廳,沒有權勢,也沒有資源請律師或查法條。鄰居也被一起告,有人因為壓力大,加上家人精神狀況不穩,幾乎自殺。法院判我們敗訴,理由只是「沒有產權文件」,房子很快就被拆了。半年後,母親也離開了我。我們不只是失去了家,而是失去了最後一點與父母相連的記憶與尊嚴。
這不是個案。全台有許多榮民家庭都面對同樣的問題。過去因政府未妥善安置,他們只好在國家允諾下自費建屋。現在,卻因為沒有白紙黑字的文件,被當作違法者被告、被拆,甚至失去補償的資格。
政府不能用一句「當年沒有登記」就抹去整個世代的安身與奉獻。所以我們提出以下三點訴求:
1.設立「榮民歷史安置特別用地制度」
仿照原住民保留地精神,針對具有歷史背景的榮民自建住地,給予土地使用保障。
2.補償與修復不能排除已拆除或已結案的個案
這些人多半沒有選擇,因壓力或貧困無法應訴,不該因此失去尊嚴與家園。
3.立即凍結拆除中個案,成立跨部會協調機制進行調查與分類處理
由退輔會、國產署、內政部、文化部等單位組成,制定補償與保存指引。
這不只是居住問題,而是國家信義與歷史責任的問題。我們只是希望,那些曾為國家流汗流血的人,不要在最後連家都沒有。
這項政策若能實施,將帶來以下正面影響:
1.保障榮民家庭基本居住安全,減少社會弱勢悲劇
許多榮民與其後代因歷史制度缺陷而面臨被告、拆屋、無家可歸等處境,若能建立制度保障,至少讓這些家庭不再流離失所、不再因訴訟壓力而出現精神崩潰與遺憾悲劇。
2.實踐歷史正義與轉型修復,重建人民對國家信任
當國家能承認早年安置失當的歷史責任,主動修補、補償與保存,將展現政府誠意與信義,讓人民感受到國家願意照顧那些曾經為台灣付出的人與他們的後代。
3.有助於建立文化保存與土地制度的彈性處理典範
類似原住民保留地或眷村文化地景保留的制度,可擴大應用至榮民安置案例,成為處理特殊歷史性土地的政策範本,提升政府面對土地正義與人權問題的應對能力與制度成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