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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兩岸關係緊張,提倡募兵制並行男女服軍事訓練役彌補不足之兵源;男女性國民有共同保衛國家之義務。

提議者 阿丸

已附議3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8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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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9-02-28
檢核
2019-03-0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9-05-03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兵役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明顯牴觸《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所規定之性別平等原則。此議題於3年前曾經提起過,而現今改為全面募兵制之情況下,希望政府能針對此提案再次做出調整。

  目前國防於2018年已改為全面募兵制,但是中華民國男性仍然必須服4個月之軍事訓練役,相對於女性國民,此並未完整落實社會公平正義。男性依然要被剝奪一小段歲月去盡法律規定之義務,現今社會趨於開放,女性在各個領域漸漸嶄露頭角,因此女性應有服兵役之能力,需與男性共同盡法律規定之義務。於前次『修改《兵役法》中性別不平等之條文。國民服兵役之義務,不因生理性別有所不同。』這則提議當中提到的『大法官會議將平等原則定位在「法律地位實質平等」』,現今女性能力基本上與男性已無太大之差別,且「男女生理上的差異」已經被外界視為可以利用相關措施彌補,例如:以色列的全民皆兵已行之有年,女性在服兵役上並沒有相對弱勢,且可以依照其性別之所長,去分派相對應的職務,且體能上無論男女皆可透過後天訓練彌補兩者之間之差距;國外女性運動員在現今的國際運動賽事上,皆有亮眼的成績,女性運動員參與訓練的同時,應伴隨著生理上的問題,但是女性運動員皆能克服並且接受相對應的訓練,並且參加賽事,所以生理差距現今恐已無法成為女性無法接受軍事訓練之理由。「我國兵役制度在實施募兵制轉型後,亦逐步擴大進用社會女性人力,讓符合服役標準且有志從事軍事專業工作女性可以加入國軍行列,並逐年檢討進用員額與服役制度環境,保障性別平等與工作權。」,目前募兵制推行一年,相關單位都知曉募兵效果並非達到預期,國軍行列中也有許多現役女姓同袍,至此認為男性如要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役,女性理應也有能力且有義務要去盡國防之義務。

  在今天兩岸關係日趨緊張的情況下,將女性國民考慮納入4個月軍事訓練役的範圍並非下策,且推行後更能落實真正之社會公平正義,達到社會長久期待之兩性平等。男女性國民皆是中華民國國民,以憲法上在現今社會已不應該有條件之差別而實行的義務不相同,傳統社會認為女性生子,男性保家衛國之觀念是建立在女性社會地位尚未提升之年代,現今社會上女性人才比比皆是,生兒育子已非女性唯一之人生選項;且生育在現在社會觀念裡已非必須,女性可自行選擇是否要懷孕生子、在合適的時間下生子,且男性依然會盡養育義務的前提下,男性服兵役在目前的法律下並無權進行選擇,因此在強調「社會平等」的情況下,女性服兵役是必要的改革,且能同時滿足社會公平正義以及彌補兵源不足之問題,保家衛國之重擔不再只是男性國民之義務,望政府能勉勵男女性國民共同努力,使社會更加和諧進步。

利益與影響

  1. 使國民服兵役之義務分配均衡化,國防問題男女性國民共同承擔。
  2. 彌補募兵制之招募兵源不足之問題,並且落實社會公平正義。
  3. 讓女性接受與男性相當的軍事訓練,以達戰時全民皆兵之概念。
  4. 使男女性國民在國家事務上更有共識,且能同心協力保家衛國。
  5. 改變傳統社會觀念的男女分際,證明女性也可以很陽剛,成為亞洲第二個全民皆兵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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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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