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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下修民法之完全行為能力人年齡至18歲

提議者 飄過~

已附議99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01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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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1-14
檢核
2018-01-1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3-16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多數國家認定所謂的成人為18歲,我國刑法上的完全責任能力人亦同

然而,為什麼在民法上的完全行為能力人為20歲?

形成18歲後應負擔沉重的責任,卻無法享有身為成年人應有之權利

此外,許多的民法上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權利義務相關行為(例如開戶、申辦門號、勞動契約等)皆需要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除增加外地就學、就業者之困擾,同時也給父母箝制子女自由之權利

因此,應當予以修訂

利益與影響

首先,在各項行政程序可以簡化許多需經法定代理人經手之程序(至少對於18歲以上者),減少資源之浪費,增進政府機關與各式民間企業之效能。

其次,可以顯現出台灣對於青少年之自主性有更深入的討論,並提升台灣於國際之能見度(與多元成家相同,可以使外國將台灣定位為思想、觀念先進之國家)

8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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