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飄過~
已附議99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01個附議
多數國家認定所謂的成人為18歲,我國刑法上的完全責任能力人亦同
然而,為什麼在民法上的完全行為能力人為20歲?
形成18歲後應負擔沉重的責任,卻無法享有身為成年人應有之權利
此外,許多的民法上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權利義務相關行為(例如開戶、申辦門號、勞動契約等)皆需要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除增加外地就學、就業者之困擾,同時也給父母箝制子女自由之權利
因此,應當予以修訂
首先,在各項行政程序可以簡化許多需經法定代理人經手之程序(至少對於18歲以上者),減少資源之浪費,增進政府機關與各式民間企業之效能。
其次,可以顯現出台灣對於青少年之自主性有更深入的討論,並提升台灣於國際之能見度(與多元成家相同,可以使外國將台灣定位為思想、觀念先進之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