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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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案動機
因現今許多高中教學現場常會有許多學生反映教師之教學不力,抑或是有部分教師在課堂上常會有不尊重學生受教、人格權,或是違反性別平等甚至是違反《教師法》中規定之不當言行;並且在高中階段老師掌握著學生的成績以及學分,校方擁有話語權;然而學生卻沒有手段可以制衡上述所提的情事發生。
雖然,大法官釋字已打破學生與學校之間的特別權力關係,但在以往社會風氣以及教育環境的影響下學生在面對上述所提的事情的時候仍會畏懼老師們身為“教師”的這個身份,也正因如此學生的意見往往無法被學校或是教育主管機關聽到。
因此我認為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高中、高職、五專前三年等)也應引進如《大學法》§21 (*)中所提及的教師教學評鑑制度,並應定期將評鑑結果送教育主管機關審視,同時也可將評鑑結果列為教育部定期校務評鑑的其中一個項目。
而此舉也可在問卷上進行設計,也可培養學生獨立思考、批判思辨與表達的能力,而上述所提的能力同時也是108課綱所強調的素養教育的一環。
二、計畫如何實行
各高中可參考各大學的教學評鑑內容,後再依高中與大學教育性質等的差異修改評鑑問卷內容;教育主管機關應定期對於評鑑結果較不理想的教師實施輔導或是檢討;若學校在問卷回覆中有發現教師違法或不適任或侵害學生受教權之情事,應立即通報與主管機關並視情節之輕重作出相對應的懲處;而學校也可視情況將結果公告或是通知學生或是提供給教師,作為教學方式調整的意見。
同時教育部也可將此想法法規化訂出相關規則或是辦法,使得教學現場狀況更為平衡,學生能夠在良好的教育環境下接受教育。
並且此問卷應以各校教務處為主管,同時禁止校方向教師公布、透漏、暗示學生之姓名或學號等足以辨識學生的身分資訊的內容。
再者評鑑調查可以選擇題為主,簡述題為輔,藉此校方可真正了解學生的想法以及相關理由。
*:《大學法》第 21 條
1.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2.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藉由教學評鑑制度,校方可以更明確掌握各個老師的教學狀況,並藉此可以讓教師的教學更為完善並且精進。
同時也可作為教師強制退場制度的參考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