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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或撤除刑法中的六個月的告訴期時效為永久時效

提議者 阿義(义)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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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4-02-17
檢核不通過
2024-02-1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準此,能提出「刑事告訴」的案件僅限於「告訴乃論之罪」,而且必須是「得為告訴之人」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一旦6個月的告訴期限經過,依法就不能再追訴,無法保留法律追訴權。

 

經常會有新聞當事人對外宣稱:「保留法律追訴權。」律師解釋,所謂能提出「刑事告訴」的案件,限於「告訴乃論之罪」。而且須為「得為告訴之人」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律師強調,6個月的期限過了,依法就不能再追訴,無法保留法律追訴權。

利益與影響

我知道大家難免會因為時間過了六個月關係,導致有些案件忘記提告或其他,並且如果撤除這條的話,想必會有很多人想要報案和去法院告當時情況,與其說要爭一口氣,相對的確實也會讓法官忙不過來。

 

儘管如此,國民法官也有了,但也希望能增加正義法官來判這些事為人民服務,即使我們都知道告訴期間一旦開始進行,也就是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就開始進行,不會因為任何原因而停止進行,因此不要再相信有所謂的「保留法律追訴權」這種沒有法律依據的說法,不然你再怎麼「保留」,6個月的告訴期間轉眼過去,而且你的告訴權利就永遠喪失了,所以至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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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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