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台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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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227條規定所列出5條規定如下
1.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建議將第3,4條之年齡限制修改成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由於多數色情以及有關性之媒體(網站、影片、照片、新聞)限制為18歲以上才可觀看,但合法的性行為卻規定為十六歲以上,可能會造成矛盾。雖然性教育課程已編入課綱,但知識還是有所欠缺,導致發生性行為的時候不一定具備該有的知識,會造成雙方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