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景美一誠流浪動物專題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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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強領養人資格審查
根據動保法第五條「動物之飼主為自然人者,以成年人為限。未成年人飼養動物者,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飼主。」若依現行法律規範,可能無法使動物受到完全的保障。應當在年齡限制外做出更複雜的規範(例如:家庭、環境調查),以保障動物相關生存權。
並且基於《陸生動物衛生法典》(TAHC)中提到的動物福祉五大自由,認養單位應當要求飼主符合以上規範,以利動物生存。例如可以效仿瑞士在認養寵物之前應當上240分鐘自費的共同訓練,除了增加與動物之間感情,也可以讓飼主對於動於動物有更深了解。
2. 加強棄養取締
根據現行法規(動保法)來看,動物棄養應當送至各縣市收容所,但在路邊或是網路社團亦或是新聞上,仍常看到許多未植入晶片的棄養動物。故我認為無論以任何一種方式得到動物(領養、購買、路邊撿到),法律都應當強制飼主為寵物進行登記並植入晶片。
根據動保法第29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我們認為除了可以加重罰則外,也可以建立檢舉制度,讓全民為動物福利把關。
第一點可以增加動物福祉,避免動物在被領養後,可能受到領養人不善對待或是錯誤飼養。
第二點可以降低動物棄養率,並減少流浪動物對環境、社會可能造成的外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