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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刪除男性在優生保健法第九條中的墮胎同意權

提議者 鄭鈺霈

已附議7385 (尚餘42日)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26-05-23
檢核
2026-05-2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26-06-05
回應階段
2026-06-1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建議刪除男性在優生保健法第九條中的墮胎同意權

 

利益與影響

在優生保健法第九條中 已婚婦女24週內需有丈夫簽名 未婚婦女可以自己決定 但事實上 在醫院 單身24週內要引產的女性 常會被醫生要求需有男友簽署同意書才可引產 這可能導致女方不想要孩子 但男方故意拖著 直到拖到不能引產的時候 這點不管是在已婚還是未婚婦女上都很有可能發生 如若女性被婚內性侵  沒有通報 但有了孩子 女性不想要但又需丈夫簽名同意 如若丈夫不簽就有拖到不能引產的問題 要知道多數人被婚內性侵都不會去報案 或者去報案了 不成立 那這個孩子怎麼辦 女方就是不要生 男方就是要拖著 這樣的結果是照成女性的傷害

生體是女性的 那為何需要經男性的同意才可引產 雖說孩子是雙方的 但是孕育生命的是女性的子宮 那為何女性只是要拿掉自己身上的東西需要男性同意 為何法律上在這個部分沒有給足女性的保障 況且如若未終止妊娠 對女性照成的傷害更大 不管是身體上的還是心裡上的

法律上說著人人平等 但其實這條法律還是明顯的偏向男性 身體是女性的 那女性應有所有的身體自主權 而不是部分身體自主權不在自己身上 在男性身上 妊娠者為女性 那就終止妊娠的權利也應為女性

 

執行時間19天
103 已關注 關注
 
機關回應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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