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規定:
(一)已婚懷孕婦女有配偶者,依同條第1項第6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不在此限。
(二)未婚之未成年人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規定:
9條第2項有關人工流產配偶同意之規定,有違CEDAW第12條「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取得各種包括有關計劃生育的保健服務。」及第16條第1項第(e)款「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務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有相同的權利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並有機會使婦女獲得行使這種權利的知識、教育和方法」之規定,應行修法。
研商辦理情形
一、本部國民健康署於成案後,嘗試以電話及電子郵件向提案人取得聯繫,惟均未獲提案人回應。
(一)電話聯繫紀錄:於115年6月11日下午、12日下午、15日下午、16日早上及22日中午計5日,分別撥打提案人於系統留存之手機號碼,均響鈴後進入語音信箱。
(二)電子郵件紀錄:115年6月15日下午3時11分寄出,詢問提案人方便聯繫時間,並表示可採書面意見之方式表達提案訴求(併附書面格式參考檔案),亦未獲回應。
二、本提案之訴求為刪除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中,有關懷孕婦女於人工流產前應得配偶同意之規定,本部研擬之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已刪除上開配偶同意之規定,並於114年9月23日函請行政院審查,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持續推動優生保健法修法作業。
參採情形
參採
本部雖未能聯繫到提案人,惟考量本案提案訴求明確,爰就原提案內容及參考眾網友留言意見,研擬及回應如下:
一、鑒於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有關人工流產須經配偶同意之規定,不符合CEDAW國際公約第12條及第16條規定;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國家負有消除性別歧視,以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
二、考量平等且和諧之婚姻關係,有關生育之決定,配偶間本應共同決定,但明文要求人工流產應經取得配偶同意,反而導致配偶對弱勢婦女之身體自主取得否決權,無法獲得憲法上基本權利保障之實質平等,爰本部業朝修正配偶同意規定之方向推動優生保健法修法作業。
後續推動規劃
本部業擬具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更名為生育保健法),並已函請行政院審查,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持續推動優生保健法修法作業,以完善國人生育保健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