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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署應落實國民體育法「全民參與」精神,保障球迷與球員參與中華足協可能性,並確實依法監督足協財務!

提議者 憤怒的足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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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4-03-20
檢核
2024-03-2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體育署應落實國民體育法「全民參與」精神,保障球迷與球員參與中華足協可能性,並確實依法監督足協財務!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在2017年國民體育法修法後,當時關於「全民參與」的修法精神讓台灣所有球迷們都有機會透過加入協會進而改變協會。然而,由於國際足總對於足協只能以「團體會員」入會的要求,讓足協錯過了當年的章程修正浪潮,而在2022年,克服疫情的影響,足協在FIFA的同意與高度讚許下,提出了兼顧全民參與精神,符合性別平權、結合註冊系統讓利害關係人得以參與的章程版本,可惜在體育署默許保守勢力的反對下,於會員大會以13票不同意,25票同意,1票之差未能通過修正案。(章程修正案為重要事項,須2/3以上有效票同意)

 

然而,隨著後續的改選,從去年三月中華足協片面宣布停辦青年聯賽造成基層與家長譁然開始,積欠男女足五人制代表對球員與職員出場費問題屢次登上版面,至今都還讓體育署在立法院被立委質詢;去年十一月主場對戰馬來西亞賽事賽務規劃一團混亂造成球迷不滿;要求女足球員簽署有如賣身契的不平等合約;三月份男足世界盃資格賽場地沒有向台北市府依程序借用讓頂級賽事只能在高雄楠梓足球場辦理。一連串的荒腔走板,嚴重所有台灣足球球迷、家長與基層參與者都感到不可思議,而更最讓球迷們無奈的是,在目前中華足協章程中,扣除掉以參與聯賽獲得會員資格的球隊,無論是寡占式的封閉型協會(五人制足球協會、裁判協會),或是主委是不需經民主機制產生,參與者也不對外界開放的縣市足球委員會均非球迷們能夠主動參與的團體,更可以說,作為全台足球參與人數最多的球迷、家長與基層教練,就是2017年國民體育法修正後,唯一一群被排除在當初「全民參與」的修法精神之外的「國體法孤兒」。

 

更荒謬的是,本屆足協預期在今年3月23日的會員大會中提出新版本的章程案,從這次的版本看來,不只是排除了當初設計讓球員工會可代表球員們參與協會會員大會,或是讓球迷、教練、裁判可以透過註冊系統選出各自的會員代表,更刪除了理事長之排黑條款(不得有傷害、敲詐勒索、貪污、欺詐、賭博、偽造公文、侵犯隱私、高利貸、貪污或違反商業會計法相關罪行)的要求,反而繼續增加無「全民參與」機制的封閉性協會參與足協會員大會的名額,一系列的設計,都顯示足協未來可能會朝向更反民主、寡頭治理的方向前進。

 

2017年國民體育法的修正,核心的精神就是透過民主參與強化「內部監督」功能、透過體育署的財務控管、考核評鑑、章程審定等方式強化「外部監理」的能量。但很遺憾的,我們看到卻不斷看到2024年的足球協會一連串的荒腔走板,而這正是體育署放任中華足協拒絕民主化導致內部監督失能以及政府監督不力所導致。因此,期盼所有關心足球,喜歡足球的基層足球人一起參與本次連署,共同要求體育署應正面回應下列訴求:

1.      如足協通過3/23會員大會章程修正版本,體育署應依國民體育法授權以不符合全民參與精神否準該章程修正。(國民體育法第32條第2項)

2.      體育署應秉持2017年國民體育法修正後,要求各單項協會落實配合國民體育法章程修正精神,輔導足協及其會員團體重新回歸2022年7月由國際足總認可之章程修正版本提會討論,落實全民參與、性別平等、民主排黑等機制。(國民體育法第42條第2項)

3.      考量足球協會章程與國際足總對於團體會員要求特性,請體育署與各地方政府輔導各縣市足球委員會轉型成為地方型協會或結合中華足協既有之註冊系統,於此一層級落實國民體育法全民參與精神,確保各縣市足球委員會(協會)於中華足協之會員代表具有真正意義的民主代表可能。(國民體育法第32條第1項)

4.      由體育署主動輔導男、女足球員工會成立,讓球員自決會員大會團體代表而非由協會黑箱派任之運動員委員會代表球員發聲,避免球員繼續被足協以不對等權力關係進行迫害。

5.      考量國內球迷對足協內部治理已喪失信心,請體育署確實執行國民體育法第35條第3項規範,每月對於中華足協進行財務狀況確認與調查,並每月公告中華足協財務狀況與還款情形。(國民體育法第35條第3項)

 

「Football without fans is Nothing」,請體育署正視台灣足球人對於足協的憤怒,落實國民體育法「全民參與」、「監督考核」的精神,不要再繼續作為足協傷害台灣球迷對足球熱情的幫兇!

利益與影響

1.      如足協提交2024年章程版本送體育署核定,考量此版本無民主參與之規劃,顯以不符合國民體育法修法精神,體育署得透過否准作為阻止更多無民主機制團體加入足球協會,繼續惡化足協缺乏民主參與機制狀況。(此為國民體育法賦予體育署權責,不可推說是人民團體法自治範疇)

2.      參考2022年足協所提出之章程修正版本,鑒於該版本同樣已經過FIFA同意,且經FIFA具體讚揚該版本具有民主、性平精神,可見該修正版本可符合國際要求,故如據此版本修正足協章程,不但符合國際組織要求,同時亦符合2017年國民體育法之修正精神。

3.      鑒於目前台灣各體育項目之地方委員會未有民主機制,考慮足球協會會員資格特殊需求,如能透過各地足球委員會之民主化與協會化作為推動典範,更可作為後續各特定體育團體之地方委員會之民主化參考。

4.      考慮足球協會與球員間之不對等權力關係,以及2024年依然存在之各代表隊欠款爭議,以及目前足協所稱之足球員委員會代表均係理事長派任,缺乏相關民主溝通機制。為確保相關業務之討論能在不受威脅下進行,如能透過體育署輔導男女足工會之成立,將會有助於球員團結,並且是可更進一步確保相關獨立、平等討論可能。

5.      從2023年足協以財務問題片面宣布停辦青年聯賽,持續積欠球員費用爭議未曾停止,卻始終不提供球員、職員相關欠款明細,近期又爆出辦公室新落成不到四年的足協欲花費280萬元重新添購OA,讓全台球迷對於體育署監督足協財務之能力產生高度質疑。如體育署能落實國民體育法賦予隨時查合財務之權利,並定期公告相關財務狀況,除能讓關心足球發展的球迷更進一步了解實際狀況,也能重建台灣球迷對於體育署監督單項協會財政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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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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