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Geh,Diong-S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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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安,中華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中華民國目前區分臺灣地區、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地區人民的法規是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最模綾兩可是,大陸地區和香港澳門地區人民是否為中華民國民。
如果依中華民國憲法來說是,因為大陸地區和香港澳門地區是中華民國法定疆域,人民當然是中華民國國民。
但依法令來看,根本不是,第一,他們根本沒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中華民國護照或中華民國核發之國籍文件,第二,他們也沒有盡中華民國國民的義務,第三,他們也沒有享有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
依中華民國的法令,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以也不會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所以區分臺灣地區、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地區人民是以戶籍,不是國籍。
既然現在喪失了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地區實質統轄權,建議將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地區人民立訂為「無國籍人」。
國籍法與國籍法施行細則一定要修正,以下建議。
國籍法第2條第1項第4款,將「歸化者」,後面加「包含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入臺灣地區戶籍者」。
國籍法第11條第1項加第6款,「擁有大陸地區和香港澳門地區戶籍者。」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加第4款,「擁有大陸地區和香港澳門地區戶籍者。」
將「擁有大陸地區和香港澳門地區戶籍者」立訂為「無國籍人」,就是以不牴觸中華民國憲法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來修法,加上配合中華民國無統領大陸地區和香港澳門地區的事實,讓大陸地區和香港澳門地區人民身分有明確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