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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狗安樂死--犬隻人道毀滅應設有例外條件

提議者 小綾

已附議29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71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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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2-01-04
檢核
2022-01-0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2-03-0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針對2021年12月4日,屏東比特犬咬死三歲孩童的事件,由於飼主有將狗狗繫上狗鍊並提醒鄰居不要靠近,加上男童母親不該將三歲孩童獨自留在家中,導致憾事發生。發生後,飼主竟為了負責,將狗狗放棄飼養,送去收容所,最後狗狗被人道毀滅。狗狗人道毀滅應設有例外條件。

在動保法第12條有提到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7.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之動物或其他緊急狀況,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

我們認為公共安全的情況下,可以有幾項例外
1.在保護主人的情況下誤傷他人。
2.挑系牠,對牠做出攻擊之舉動,造成死傷等等之情況。
3.侵入牠的另的領地,即使有鍊子拴住,但還是傷害到人。
4.流浪狗在不危害他人以及有人飼養的情況下。

在以上這些情況當中,都不該將狗狗安樂死

利益與影響

保障狗狗的生命權,不該因人類的舉動而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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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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