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野原新之助
已附議2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75個附議
依據選罷法第13條規定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經費預算,其年度經常費,由中央政府統籌編列。其辦
理選舉、罷免所需經費,立法委員選舉、罷免由中央政府編列;直轄市議
員、直轄市長選舉、罷免由直轄市政府編列;縣(市)議員、縣(市)長
選舉、罷免由縣(市)政府編列;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
、村(里)長選舉、罷免由鄉(鎮、市)公所編列;原住民區民代表、區
長選舉、罷免由原住民區公所編列;直轄市、市之里長選舉、罷免由直轄
市、市政府編列,但原住民區里長選舉、罷免由原住民區公所編列。
罷免雖為民主國家憲法保障人民行使的權利,但最近有很多的報復性罷免案,導致擾民和傷財,損害公共權益,尤其是罷免案未通過時,這由市政府所編列的罷免預算就這樣浪費掉了。
固建議在直轄市長和市議員罷免案未通過時,其罷免發起人以及罷免團體應繳回罷免預算之十二分之一給當地市政府。
此提議可以節省當地市政府在選舉罷免所用的經費,以維持良好的市政運作。並且也能基本有效遏止像這次罷免亂象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