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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黑熊法條更改

提議者 台灣黑熊

已附議11 (尚餘38日)

尚須4989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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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4-30
檢核
2025-05-0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政策: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9 條:

    原本的法律: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二、使用毒物。

        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

        四、架設網具。

        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使用陷阱或特殊獵捕工具。

        七、使用獸鋏。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獵捕野生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改良後的法律: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二、使用毒物。

        三、使用電氣。

        四、架設網具。

        五、使用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使用陷阱或特殊獵捕工具(包含山豬吊,對動物有立即性傷害或容易導致動物有自殘行為的工具,並且若是使用原住民因大法官解釋803號)

        七、使用獸鋏。

        八、腐蝕性物質。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獵捕野生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政策:動物保育法第 14 條:

    原本的法律:

        第 14-1 條

        捕捉動物,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一、爆裂物。

        二、毒物。

        三、電氣。

        四、腐蝕性物質。

        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獸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14-2 條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改良後的法律:

        捕捉動物,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一、爆裂物。

        二、毒物。

        三、電氣。

        四、腐蝕性物質。

        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獸鋏。

        七、使用陷阱與特殊獵捕工具(包含山豬吊,對動物有立即性傷害或容易導致動物有自殘行為的工具,並且若是使用原住民因大法官解釋803號得以使用陷阱,必須由架設人定期檢查。)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14-2 條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政策:野保法第21-1條:

    原本的法律:

        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其申請核准或備查之情形、得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必要情形、申請程序、應檢附文件、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改良後的法律:

        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其申請核准或備查之情形、得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必要情形、申請程序、應檢附文件、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且若是放置陷阱,必須由放置人員定期檢查以避免誤抓動物或使保育動物死亡。

利益與影響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9 條:

1.應該要把野保法19條第五項改成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因為如果用麻醉槍,既可以維護原住民的狩獵權益,也可以避免黑熊及其他保育類動物被誤殺。

2.應該要把野保法19條第三項改成使用電氣,因為麻醉並不會將動物致死,所以如果誤捕也不會不小心殺掉他。

3.野保法應該要新增不能使用腐蝕性物質來獵捕野生動物,因為腐蝕性物質有可能會讓野生動物致死。

4.野保法在特殊捕獵工具的範圍並沒有明確講出哪些工具不得使用,應該要明確講清楚。

 

動物保育法第 14 條:

1.我們認為動保法第14-1條應該也要禁止使用陷阱與特殊獵捕工具這條項目,因為在過往的案例當中我們可以發現台灣黑熊受傷或死亡有一半是因為這些陷阱,但使用這些陷阱的人卻因為以下兩種原因繼續使用這些無差別傷害的陷阱。像是因為野保法有保障原住民的狩獵權益,而動保法沒有規定禁止使用陷阱與特殊獵捕工具,所以導致仍然有諸多保育動物受害,因此我們認為動保法應該也要禁止使用陷阱與特殊獵捕工具這條項目。

2.我們認為動保法應該也要禁止使用陷阱與特殊獵捕工具這條項目,因為在過往的案例當中我們可以發現台灣黑熊受傷或死亡有一半是因為這些陷阱,但使用這些陷阱的人卻因為以下兩種原因繼續使用這些無差別傷害的陷阱。像是因為野保法有保障原住民的狩獵權益,而動保法沒有規定禁止使用陷阱與特殊獵捕工具,所以導致仍然有諸多保育動物受害,因此我們認為動保法應該也要禁止使用陷阱與特殊獵捕工具這條項目。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1條:

我們認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之一條,應該要新增原住民使用陷阱時的規範,例如使用陷阱時,應該要派人定時去檢查,因為這樣會讓原本沒有要補獵的動物被抓到而導致死亡。

執行時間2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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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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