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honson
已附議18 (尚餘52日)
尚須4982個附議
提案背景
依據現行《兵役法》,台灣役齡男子為19歲至36歲,超過36歲即屬除役,不必再補服兵役。然而,實務上若於36歲後才查獲役男逃避兵役,雖不需補服兵役,仍可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追究刑責,但多數案件僅判處短期徒刑或拘役,且均可易科罰金,導致刑罰威嚇力不足,公平性與國防利益受損。
問題說明
• 現行法規下,役男只要成功規避至36歲,便可終身免役,僅需面對輕微刑責,且可易科罰金,實際效果形同「以金錢換取逃兵」。
• 逃避兵役者與依法服役者待遇落差過大,損及社會公平正義,亦影響國家徵兵制度威信。
• 依現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意圖逃避徵兵者最重可處五年徒刑,實務量刑多僅數月,且普遍可易科罰金,未能有效嚇阻逃兵行為。
修法建議
一、修正主張
• 明定役男於36歲除役後,若查獲其於役齡期間逃避兵役,應加重刑期,並不得易科罰金。
二、具體修法方向
1.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增訂但書:
「役齡男子於36歲除役後始查獲逃避兵役者,應加重本條所定刑期至三分之一,且不得易科罰金、不得緩刑。」
2. 明確排除易科罰金:
於相關條文增列:「本條所定刑責,不適用刑法第41條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
3. 參考現行刑度,建議加重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明定不得緩刑或社會勞動替代。
預期效益
• 提升刑罰威嚇力,遏止役男以規避至36歲換取免役之僥倖心態。
• 彌補現行量刑過輕、可易科罰金導致的執法落差,強化社會公平與國防安全。
• 促使役男依法履行兵役義務,維護全民國防體制之完整性。
參考現行法規與實務
• 現行役齡男子超過36歲即除役,不再補服兵役,但仍可追究刑責。
• 實務上多判處可易科罰金的短期刑期,未能有效遏止逃兵行為。
• 部分專家及輿論已呼籲調整量刑標準,並檢討易科罰金制度。
結語
本提案旨在修正現行法規漏洞,確保兵役制度公平與國防安全,建議針對36歲除役後始查獲之逃兵案件,加重刑責並排除易科罰金,以維護國家利益與社會正義。
台灣刑責相對較輕,取經國外(引用壹蘋新聞網/國際中心報導)
瑞士:根據《軍事刑法》第81條,拒絕履行兵役最高恐被罰18個月,且還須繳納「兵役免除稅」11年或至30歲為止,金額為收入3%,最低為400瑞郎(約1.4萬台幣),未繳者會被強制執行。
新加坡:逃兵者除了面臨2個月至3年不等的徒刑,還可能被罰1萬新加坡幣(約23萬台幣),逃兵超過10年甚至可能被剝奪公民身份。
土耳其:當局對逃兵者祭出1個月至3年不等刑期,若有自殘或偽造文書等情節,可重判10年。雇用逃兵的雇主也可能面臨3個月至1年徒刑。
越南:逃兵初犯者可處3個月至2年徒刑,若有自殘、戰時逃避或煽動他人逃兵等情節,最高可判處5年徒刑,另可能面臨500萬越南盾(約5800台幣)罰款。
北韓:不但對逃兵處以極為嚴厲的懲罰,還可能連累家人。軍人若逃離部隊被抓回,或叛逃、投敵或擅離職守,視情節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也可能與家人一起被送入勞改營遭酷刑伺候。
俄羅斯:和平時期逃兵最重可處7年徒刑,戰時提高到10年,自願投降敵軍最高可判15年。今年4月就有俄軍士兵在戰場上主動向烏克蘭棄械投降,起訴後被判入獄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