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小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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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說明:
目前許多國中小學校要求教師於早晨上學時段與放學時段,在校門口擔任導護,負責協助學生穿越馬路、維護交通秩序。然而,
1. 法令並無明定教師有導護義務,《教師法》與相關教育法規並未將「交通導護」列為教師職責。
2. 教師並非具備交通指揮權的專業人員,卻被迫站在馬路邊執行高風險任務。
3. 各縣市、各校規範不一,有的強制、有的補休、有的完全沒有補償,造成教師間極大不公平。
4. 曾有教師在導護時遭車輛撞擊受傷,甚至衍生法律訴訟,凸顯風險與責任歸屬的嚴重問題。
二、為何現行做法不合理
1. 偏離教師本職:教師的核心工作應是教學、輔導與課程設計,導護屬於交通管理範疇,不應被強制要求。
2. 法律責任不清:教師並無法定交通指揮權,若於導護過程中發生事故,恐遭追究民事或刑事責任。
3. 工作負擔加重:上下學導護常在清晨或傍晚,侵蝕教師準備教學與休息時間,加重勞動負荷,降低專業教學品質。
4. 安全風險高:校門口交通繁雜,老師沒有專業訓練與裝備,若發生事故,受害的不僅是師生,也可能造成家長與社會的不安。
呼籲與訴求
1. 導護回歸交通與政府責任,學童上下學交通安全,應由交通警察、義交、社區志工等承擔。
2. 讓教師回歸教學專業,不要再讓導護成為教師的額外負擔。
3. 還給教師安全與尊嚴,避免因導護而承擔不應有的風險與責任。
4. 請社會理解:教育愛心不是無限延伸教師責任的藉口,交通安全是政府與交通主管機關應承擔的公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