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凜沁夜羽
已附議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7個附議
在日本和德國等國家,禁婚親的婚姻是有效的(先不講他們的禁婚親範圍比我們小很多),但是「可以撤銷」,可撤銷的人包括當事人、其血親、檢察官,而在韓國,原本韓國民法第815條規定禁婚親的婚姻為自始無效(跟台灣一樣),但是在2022年10月27日,憲法法院裁定,民法第815條第2項一律禁止八親等以內的血親之間的婚姻無效,限制了婚姻自由,理由是:如果近親婚姻在「已經形成」的情況下也無效,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就會變得不穩定(無效=一開始就被視為沒有婚姻,因此另一半過世之後,你就沒有辦法繼承他的遺產,另外,你們會無法減稅,無法為對方簽急救同意書等等,而且子女也會變成私生子,所以配偶是很重要的),所以韓國就在去年12月31號,改為跟日本、德國一樣,禁婚親的婚姻為「可以撤銷」而非「無效」
所以在此提議修改民法988條為: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但旁系血親超過二等親,或者為旁系姻親,或者為因收養產生的旁系血親二等親,且雙方當事人結婚時不知情者,不在此限。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增加民法第990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之規定(不包含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旁系血親二等親(非因收養而產生))且雙方當事人結婚時不知情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保障當事人及其子女的法律地位,婚姻一旦無效,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就會變得不穩定,例如另一半過世之後,你就沒有辦法繼承他的遺產,另外,你們會無法減稅,無法為對方簽急救同意書等等,而且子女也會變成私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