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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各公共場所無障礙廁所的普設以及建立定期檢核機制

提議者 輔助科技三人組

已附議214 (時間已截止)

尚須4786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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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1-12
檢核
2018-01-12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3-13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近年來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的議題逐漸受到重視,如何讓身心障礙者便利的參與公共事務及文化生活,乃為一項相當重要的課題,而當中,各公共建築物的可及性、便利性及友善程度扮演著關鍵的角色,尤其無障礙廁所的設置是關乎身心障礙民眾最基礎的生理需求,更加無法忽視。

    雖然,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所述:「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用。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
廁所盥洗室(含移動式)、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或依本法定之。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當中已明確規範了無障礙設施的設置項目與原則,而內政部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亦已詳列出各無障礙設施設置的細節,但提案者走訪了諸如圖書館、博物館、車站等公共建築物,發現各建築物物的無障礙廁所設置情形仍然良莠不齊,有的無障礙廁所缺乏維護,環境髒亂;有的過於狹小,不堪使用;還有一些公共場所甚至並無設置無障礙廁所,而一些較為老舊的建築物亦沒有具體的改善行動,非常容易造成身心障礙者在使用各項公共資源時的不便,故本提案希提出下列三點訴求:

  1. 希望政府重視公共建築物的無障礙廁所普及化與一致化。
  2. 希望政府能協助老舊或不符無障礙設計規範之建築物訂定具體的改善計畫,並給予經費使其能夠充分落實。
  3. 希望政府能針對所有的公共建築物進行包含無障礙廁所在內的所有無障礙設施的定期檢核措施。

 

利益與影響

無障礙廁所的普設,是保障身心障礙族群社會生活的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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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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