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輔助科技三人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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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的議題逐漸受到重視,如何讓身心障礙者便利的參與公共事務及文化生活,乃為一項相當重要的課題,而當中,各公共建築物的可及性、便利性及友善程度扮演著關鍵的角色,尤其無障礙廁所的設置是關乎身心障礙民眾最基礎的生理需求,更加無法忽視。
雖然,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所述:「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用。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
廁所盥洗室(含移動式)、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或依本法定之。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當中已明確規範了無障礙設施的設置項目與原則,而內政部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亦已詳列出各無障礙設施設置的細節,但提案者走訪了諸如圖書館、博物館、車站等公共建築物,發現各建築物物的無障礙廁所設置情形仍然良莠不齊,有的無障礙廁所缺乏維護,環境髒亂;有的過於狹小,不堪使用;還有一些公共場所甚至並無設置無障礙廁所,而一些較為老舊的建築物亦沒有具體的改善行動,非常容易造成身心障礙者在使用各項公共資源時的不便,故本提案希提出下列三點訴求:
無障礙廁所的普設,是保障身心障礙族群社會生活的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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