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詹姆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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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英美先進國家之專業學位取得方式,如具備大學學士學位,隨後接受並通過學士後專業能力訓練後,即取得專業學位,如同醫學博士(Medical Doctor, M.D.)、牙醫博士(Doctor of Medicine in Dentistry, D.M.D.)或法律博士(Juris Doctor, J.D.)。
二、我國醫學教育亦採與說明一相同之英文名稱,如醫學系畢業者,取得醫學士學位,其英文名稱列為Medical Doctor(簡稱M.D.)。
三、準此,英美先進國家之法學院教育,如具備大學學士學位,隨後接受並通過完整之學士後法律專業課程訓練者,取得之法律專業學位,其英文名稱為Juris Doctor(簡稱J.D.)。
四、我國法律教育現已趨近多元、成熟,如同英美先進國家發展出學士後之專業學位。例如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系法律專業碩士班、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學士後法律系等,其授予之英文學位名稱分別為LL.M及LL.B,其名稱未能與英美先進國家之Juris Doctor得充分顯現出其學位之專業性,爰建議教育部修正民國94年6月9日台高通字第0940061481號所頒布之「大學各系所(組)授予學位中、英文名稱參考手冊事宜」中,類似前述僅招收大學畢業,施予足夠之專業法律課程之專業課程者,其學生完成所有學分者,其英文學位名稱得列為Juris Doctor.
與國際接軌、彰顯接受專業法律課程並取得學位學生之專業性,用以作為與研究性質學位(LL.M, S.J.D., J.S.D)或是藝術性質學位(B.A., M.A.)作為區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