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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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權責相當:有檢舉的權力就必需負起相對之義務。畢竟警方人員並不是在現場,就只能根據檢舉人提供的影片跟照片來判定,但有時違規是因為救護車或有警消人員在指揮,或突然有行人違規闖越道路造成汽機車必需急煞導致及道路規劃有問題等,檢舉人常用不同角度來拍攝技巧來造成違規的影像!就連科技執法也會出錯。在最民主自由的美國,開單員警是必需上法庭解釋為何開單(因為他最清楚當時狀況)未出庭罰單當庭撤銷。
2:檢舉人不具有公權力,也並不是專業的執法人員,對交通規則的要件和立法精神並不清楚,常常會造成員警大量的工作負荷!也排擠警察人員的其它工作時間!當然也造成極大的社會成本!
3:目前的檢舉制度造成用路人,只要一上路無論有無違規就有恐劇感,深怕自己就算沒違規也被有心人檢舉,萬一警方不察造成被檢舉人還得浪費時間,精神,金錢去申訴!依照目前的檢舉制度,檢舉人不用負起任何的責任!然而被檢舉人就只能自認倒楣!
政府有讓人民免於恐懼的自由,這是在民主自由國家最基本的權利,然而交通的檢舉制度卻違背了!政府要開放檢舉就要有相當的配套,讓檢舉人和被檢舉人是分別在天秤的兩端!而不是因為可以收罰款然後就偏向哪一方。
目前的檢舉制度已經很明顯的造成用路人(不管是行車還是行人),基本上大多都是用互相憎恨的心態在對立!造成了非常不好的社會風氣!希望能夠透過公平的方式來讓檢舉人跟被檢舉人都有機會完整的表達!而不是透過片面之詞或者短暫的影片跟幾張相片;就讓人民的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