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WHO FCTC菸草減害專家 王郁揚
已附議12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80個附議
為保障我國民眾之健康權並促進大麻產業正規發展,且109年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U.N. Commission on Narcotic Drugs)將大麻與大麻脂從1961年麻醉藥品單一公約(Convention on Narcotic Drugs)附表四移除。爰提案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大麻從我國二級毒品附表中移除。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109年聯合國麻委會以27票贊成、25票反對與1票棄權,同意採納世界衛生組織(WHO)建議,將大麻與大麻脂從1961年麻醉藥品單一公約(Convention on Narcotic Drugs)附表四移除,海洛因與數個其他鴉片類藥物也列在此表中。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第十二條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十三條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四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大麻種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第十二條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十三條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四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一、 本條條文修正。
配合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將第二項第二款大麻,從我國二級毒品列表中移除。
一、 本條條文修正。
二、 配合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將第二項、第三項大麻相關條文刪除。
三、 配合第二項、第三項刪除,進行文字酌修。
一、 本條條文修正。
二、 配合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將第二項大麻相關條文刪除。
一、 本條條文修正。
二、 配合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將第二項、第四項大麻相關條文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