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Ki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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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顧名思義為離婚後讓雙方冷靜的時期,現中國、英國、法國和丹麥皆有.
參照中國的術語內容為離婚冷靜期,又稱離婚熟慮期,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願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
可比照中國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戶政機關申請換發身分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亦比照適用範圍在台灣由法院申訴離婚皆不適用。
在離婚率居高不下的台灣,推動離婚冷靜期勢必有所改善,此點由中國實行後離婚率下得知,因為離婚常常是一時衝動造成的,但破碎的婚姻受傷最大的通常是小孩,更重要的是婚姻不只是大人的感情還需要顧及小孩的權利,期望藉由離婚冷靜期的推動,讓一時衝動的夫妻可以有挽回婚姻的機會造就更多幸福的小孩。
在這速食愛情的台灣,期許藉由一點法條政策讓每個一時衝動的父母都能在為孩子的未來著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