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弗拉基米爾
已附議48 (尚餘59日)
尚須4952個附議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平等權)規定:中華民國人民, 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根據《司法院長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規定: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 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上述施行法之性別定義引用憲法第七條「男女」兩性。
但現今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台澎金馬)尚未規範變更法定性別的「 法律」位階,各縣市地方政府民政局戶政機關受理國民變更身分證件性別之申請,乃依據內政部民國97年11月3日公告之內授中戶字第09700 66240號函釋,此函釋規範各縣市民政局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之認定要件為:
「申請女變男之變性者, 須持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 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卵巢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申請男變女之變性者, 須持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 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這意味著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境內若要變更法定性別,必須持有「二張精神科醫師性別不安診斷證明」和「摘除原生理性別性器官」 二項條件。既然諸多跨性別族群認為此行政命令不人道, 因此我認為我國應在《戶籍法》第三條新增第四項規定:性別,依憲法第七條之規定,僅限男女二種。 以及在第二章登記之類別第六條增設第二項和第三項:2. 出生登記之男女二性,應依出生證明書登載事項為基準;若性別不明者,得依前項規定於十二歲前完成登記。3.出生登記之男女二性,一經登記,日後不得修改。
1.簡化各縣市戶政機關作業流程。
2.明確規範我國男女兩性之定義。
3.避免免術換證的爭議。
4.依據憲法第七條規定,落實男女平等。
5.法定性別一律以生理性別為基準。
6.減少醫療糾紛,同時維護婦女兒少安全。
我確實是法盲,但我的立場就是這麼簡單:
男生就是男生,女生就是女生。
性染色體在生命開始的時候就決定你/妳是男是女, 這是生物科學如鐵一般的事實。我們台灣人民要回歸常識,而非被激進意識形態所洗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