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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下修刑法185-3條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的酒測值

提議者 shein-kein Chiu

已附議2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79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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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6-05
檢核
2018-06-06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8-0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建議上修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第1項第1款,有關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及血液中酒精濃度。

下修原因如下:1.102年6月11日修正過的刑法第185條之3,首度將酒測值違法數值寫入法典中,為法律明確性之進步,除提升執法部門的執法效率,另讓酒後駕車者可以預期受罰的臨界值為何,惟,吐氣酒測值從原來0.55mg/L 移送法院嚴格下修至 0.25mg/L,有違國人ㄧ般社交場合及用餐禮儀及習慣。2.實務上,違反刑法酒後駕車規定者大多為社會藍領受薪勞工,在現今社會普遍不景氣的情況下,嚴厲的酒測值及高昂的處罰對生活在貧窮線上下的人口來說無疑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3.對於違反酒後駕車規定者,其處罰方式不應ㄧ體適用罰金或是拘役,因此二者影響其生計甚鉅,應納入名譽刑(如在酒駕地點掛牌守望,警剔自己也警告他人勿再酒駕、或納入清潔隊清掃清晨的大馬路,體驗清潔隊員可能被酒駕者撞飛的恐懼等),如此對於現今世界上大多採教化式的矯正處遇方式,也更為接近。

利益與影響

對於民眾來說:1.喝酒開車ㄧ定要適可而止。2.吐氣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數值後,雖會受到處罰,但生活還是可以繼續。

對法院或執法機關來說:1.執行(監禁)的支出下降了。2.法院或監獄裡的酒駕犯不再籠滿為患,執法機關可以將重心放在更嚴重的問題上面。

2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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